候花與駱征楠、武漢天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702民初8155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候花訴被告駱征楠、武漢市天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虹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候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海彬到庭,被告駱征楠、被告天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候花訴稱,2019年12月31日19時37分,駱征楠駕駛鄂A××××號牌小型轎車沿駐馬店市驛城區商桐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前方同向行駛喬來群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喬來群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駱征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喬來群無事故責任。天虹公司是鄂A××××號車車輛登記人,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12986.92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駱征楠辯稱,1、對受害者十分同情,自己也十分自責,本身我是沒有主觀故意,支付了相關費用。2、我投有保險,由保險公司進行承擔。3、我墊付喪葬費28000元,要求一并處理。
被告天虹公司辯稱,同意賠費用由保險公司進行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我司投有交強險、商業險50萬元、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證件,沒有免賠免責事由,我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2、原告需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戶口注銷證明等證據,本案駕駛員負刑事責任,不應主張精神撫慰金。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31日19時37分,駱征楠駕駛鄂A×××××號牌小型轎車沿駐馬店市驛城區商桐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前方同向行駛喬來群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喬來群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駱征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喬來群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喬來群被送至駐馬店市中心醫院進行治療,住院15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個人支出醫療費2956.05元,道路救助基金服務中心墊付搶救費用67896.68元,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醫療限額內墊付醫療費10000元。還提供轉運費票據1000元。
還查明,驛城區香山辦事處孫店村村委會出具證明,該村村民喬來群(1954年4月27日出生)與候花于2012年1月登記結婚,喬來群的父母早已病故,喬來群于2019年1月因車禍故死亡,其生前無子女。
另查明,駱征楠墊付喪葬費28000元,并與原告達成諒解,駐馬店仲裁委員會出具(2020)駐仲受字第0233號調解書,駱征楠一次性補償50000元,該錢款不包含賠償項目,系諒解費用;因喬來群死亡所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由其另行主張;以后互不糾纏。原告方向駱征楠出具50000元的收條和不再追究駱征楠包括刑事責任在內的其他一切責任的諒解書。
駱征楠有駕駛資格,其駕駛的鄂A×××××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為天虹公司,駱征楠為天虹公司雇傭員工。鄂A×××××號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有關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據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候花賠償款570197.74元。
二、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被告駱征楠墊付款28000元。
三、駁回原告候花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60元,減半收取5330元,原告候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田朝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馬婧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