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木財富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市外國企業專家服務有限公司、天津泰達進出口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16民初2999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潤木財富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市外國企業專家服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泰達進出口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潤木財富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訴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原名: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與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宇商業公司(以下簡稱“金宇商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2日經審理后,作出的(2002)二中民二商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生效后金宇商業公司沒有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遂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2003年12月1日,二中院作出案號為(2003)二中執字第904號的民事裁定書,上述債務至今未得到受償。2004年9月7日,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與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名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天津辦事處)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協議編號為8001680186),并于2005年4月1日在《天津日報》發布“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與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天津辦事處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對該筆債權的轉讓進行了公告通知,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9年9月26日,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與原告簽訂了《資產轉讓協議》(協議編號:TJ-014),將本案債權全部轉讓給原告,并于2019年10月29日在天津日報發布“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與潤木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對該筆債權的轉讓進行了公告通知。至此,原告經合法途徑承繼了上述債權,并依法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依法享有該債權項下所涉全部合法權益。原告受讓債權后,通過法院調取金宇商業工商檔案得知,金宇商業公司系1991年4月6日成立的全民所有制聯營企業,注冊資金50萬元,開辦單位即天津市外國企業專家服務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外國企業專家服務總公司)及天津泰達進出口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進出口總公司)。其中天津市外國企業專家服務有限公司出資45萬元,占股90%;天津泰達進出口有限公司出資5萬元,占股10%。但1993年度《企業法人年檢報告書》顯示,經天津泰達審計事務所審計,金宇商業公司注冊資本未到位。據此可證明,二被告作為開辦單位、出資人對金宇商業公司并未實際出資。二被告作為開辦單位在未向金宇商業公司注入資金的情況下,導致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與公司資本明顯不匹配,二被告作為開辦單位惡意利用金宇商業公司獨立人格,以其名義進行大量經營性貸款,將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并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當刺破金宇商業公司人格獨立的面紗,對其法人人格進行否定,二被告應當對金宇商業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3條規定:“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或者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故,本案中二被告雖然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設立金宇商業公司,但并未投入自有資金或者投入自有資金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數額的情況下,金宇商業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二被告承擔,二被告應對金宇商業公司應就本案所涉且已經法院確定的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對(2003)二中民二商初第182號判決書項下確定的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宇商業公司的債務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費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暫計4581683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張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星
書記員艾伊凡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