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硯山支行與馬慈剛、馬順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2622民初2102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硯山支行(以下簡稱“硯山工行”)與被告馬慈剛、馬順利、云南拓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硯山工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硯山工行與馬慈剛、馬順利于2014年1月21日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2.判決馬慈剛、馬順利償還硯山工行借款本金141392.42元,利息18751.48元,本息合計160143.9元(當前貸款利率為5.39%,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計算,暫算至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0月22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執行時新的市場報價利率(LPR)加基點執行,實際計算至還清全部本息為止);3.判決硯山工行對處置馬慈剛、馬順利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硯山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決拓遠公司對馬慈剛、馬順利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馬慈剛、馬順利、拓遠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月13日,硯山工行與馬慈剛、馬順利、拓遠公司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馬慈剛、馬順利向硯山工行貸款230000元用于購房,貸款期限為10年,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憑證為準。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罰息及復利,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確定。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若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者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未償還款項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馬慈剛、馬順利以其位于硯山縣為該筆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外,拓遠公司為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上述合同簽訂后,硯山工行按照合同約定向馬慈剛、馬順利發放了貸款。但馬慈剛、馬順利截止2020年10月21日已連續15個月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雖經硯山工行多次催要,馬慈剛、馬順利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特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硯山支行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751元,不予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唐明澤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