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與邵陽康正云商貿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511民初745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亞洲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士公司)與被告邵陽康正云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正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富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慧華、李智翀,被告康正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國志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粟海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富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已替被告償還的貸款4112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原告富士公司與被告康正云公司簽訂《康正云購車居間服務協議書》,該協議對服務內容、責任義務等作了約定。2017年12月26日,原被告又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24800元購車款,被告在5日內向原告交車,其他任何費用由被告承擔。2018年1月24日,在被告的操作下,原告與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福德公司)簽訂《汽車貸款抵押合同》,以原告的名義向瑞福德公司貸款41120元支付余下車款。該貸款分36期歸還,每期歸還1383.52元。貸款后,被告沒有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如期向瑞福德公司償還貸款,原告被迫于2020年7月15日還清了全部貸款。貸款還清后,被告仍拒絕歸還欠款,原告遂提起訴訟。
被告康正云公司辯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富士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第一組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3、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4、被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第二組證據:5、《康正云購車居間服務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第三組證據:6、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汽車貸款抵押合同;7、明細清單;8、電子轉賬單。
被告康正云公司對原告提交的第一組、第三組證據沒有異議,對第二組證據的合法性有異議。
被告康正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第一組、第三組證據,雙方均沒有異議,真實、合法且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組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及庭審查明的情況,本院認定如下法律事實:2017年12月1日,原告富士公司與被告康正云公司簽訂《康正云購車居間服務協議書》,約定該協議基于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全返商業系統第三方消費積分全返平臺正常經營并按時贈送消費返還金的基礎上履行;原告委托并授權被告提供購車居間服務,原告支付18800元的購車定金,委托被告居間購買官方指導價為126800元的海馬牌愛尚EV160型新能源汽車,原告可以申請成為被告的廣告代言人,在獲得購車同等優惠條件下,可以額外獲得連續3年每月1400元的代言費;被告為原告支付購車首付款,上牌、運費、保險、GPS費及40000元貸款均由原告承擔;因第三方平臺不能正常運轉等原因造成的協議無法履行,協議終止,由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自愿參與被告的微信推廣,每周按質按量轉發被告指定的微信推廣內容,被告將等同于原告車貸月供的公司分紅獎勵給原告,時間為36個月。2017年12月1日,原被告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為方便操作,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24800元購海馬牌愛尚EV160型壹輛車款(含車價、保險、上戶、GPS、運費等)后,被告在5日內向原告交車,其他任何費用由被告承擔,與原告無關。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4800元購車款。2018年1月24日,原告與瑞福德公司簽訂《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汽車貸款抵押合同》,以原告的名義向瑞福德公司貸款41120元支付剩余全部車款,分36個月(期)歸還,每月歸還1383.52元,共需歸還貸款本息49806.72元。貸款抵押合同生效后,被告根據協議向瑞福德公司歸還了幾個月的貸款,此后便不再支付任何款項,原告被迫自己歸還每月1383.52元的貸款。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原告共歸還貸款30437.44元;2020年7月15日,原告歸還了剩余貸款15086.89元,至此還清了全部購車貸款。原告共承擔了45524.33元的貸款,但被告拒絕退還上述貸款,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被告邵陽康正云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亞洲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購車貸款41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計414元,由被告邵陽康正云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合議庭
審判員夏安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毛建中
代理書記員孫燁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