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淑記、鄆城縣楊莊集鎮人民政府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民申8303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徐淑記因與被申請人鄆城縣楊莊集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楊莊集鎮政府)、鄆城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鄆城縣政府)、山東菏澤水利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和財產損害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7民終38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徐淑記申請再審稱,1.申請人提交202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關于鄆城縣楊莊集水庫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自然資函(2020)449號]、2017年9月20日鄆城縣政府《關于組建鄆城縣楊莊集水庫工程項目法人機構的批復》、2019年5月20日鄆城縣政府發布的《菏澤市鄆城縣楊莊集水庫工程征收(收回、使用)土地權屬地類面積表》、2019年5月29日鄆城縣政府發布的《菏澤市鄆城縣楊莊集水庫工程農用地轉用方案》作為新證據,證明水庫建設從2017年9月開始征收土地至2020年4月1日,沒有合法審批手續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認定2017年9月楊莊集鎮政府與申請人之間的合同解除錯誤,對申請人的可得利益損失主張不予支持錯誤。2.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楊莊集鎮政府之間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屬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楊莊集鎮政府違法迫使申請人交回土地的行為違法違規,是單方違約行為。3.申請人一審提交《評估申請書》要求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申請人所種植的板蘭根可得利益損失予以評估,法院未予移交鑒定導致申請人的可得利益和板藍根損失的具體金額無法確定。4.原審認定申請人與楊莊集鎮政府附條件的《土地租賃合同》已終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楊莊集鎮政府、鄆城縣政府賠償申請人土地租賃合同未到期的利益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五、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楊莊集鎮政府提交書面意見稱,涉案《土地租賃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已經終止,雙方之間不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楊莊集鎮政府不存在違約情形,申請人要求賠償可得利益損失沒有法律依據。申請人訴稱楊莊集鎮政府口頭承諾補償合同期限屆滿前兩年多的經濟損失不屬實。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認定事實正確,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請依法駁回其再審申請。
鄆城縣政府提交書面意見稱,鄆城縣政府不是合同當事人,不是適格被告,申請人在涉案合同中沒有利益損失,請求駁回其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徐淑記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永起
審判員張華
審判員張光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柴華
書記員王亞男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