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軍、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冀0727執31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陽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李軍與王佃江、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陽原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727民初524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王佃江應當給付李軍工資款16000元及相應利息,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對其中2000元承擔連帶責任,陽原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在60000元范圍內對2000元及其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在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申請執行人,發出提供財產狀況通知書和執行風險告知書。本院于2020年2020年7月6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財產申報表、信用風險懲戒提示,責令其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和銀行存款信息、支付寶、微信等網絡銀行存款,被執行人名下機動車輛、支付寶、微信等網絡銀行存款,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3、本院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情況,被執行人名下沒有房屋、土地等財產。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4、本院向陽原縣信用聯社發出協助查詢通知書,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股息紅利、金融理財類產品情況,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股息紅利、金融理財類產品,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5、本院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公積金存款情況,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公積金存款。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6、本院向中國人民保險陽原公司發出協助查詢通知書,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收益類保險情況,被執行人名下沒有收益類保險。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7、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
8、本院向陽原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調查核實,其單位保存的的60000元質保金,已經發放。本院依法扣劃了被執行人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總公司2131元。
上述執行信息本院通過法庭談話形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無財產線索可提供,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尚有14009元未能執行。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明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對申請執行人尚未實現的債權,應由被執行人繼續清償,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日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條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法官田向前
合議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閆磊
書記員師曉麗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