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欣賢與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海門市人民政府海門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684民初418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姜欣賢與被告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東公司)、海門市人民政府海門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海門街道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20年4月24日組織雙方進行了聽證,于2020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欣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郁偉人到庭參加聽證及庭審,被告豪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文豪、黃天宇及被告海門街道辦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華君到庭參加聽證,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庭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姜欣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豪東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67877.28元;2、判令被告海門街道辦在被告豪東公司未付工程款170697.91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兩被告于2016年10月24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海門街道辦為發包人,豪東公司為承包人,后豪東公司將承建的海門高新區3D打印展示中心項目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全部工程系承包方式,于2016年10月24日開工,并于同年12月23日竣工。該工程驗收經審計核準的審定金額為1976686.79元,海門街道辦已向豪東公司支付工程款1805988.88元,尚結欠工程款170697.91元,豪東公司結欠原告工程款267877.28元?,F被告拒不履行付款義務,遂起訴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訴請。
被告豪東公司辯稱,該公司已于2020年2月24日進入破產程序,與原告之間工程款已結清。但是目前在破產程序中,暫不能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也無法出具新的發票。根據內部施工管理辦法責任書,載明管理費占總價的9%,如果經審批后確實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也應當扣除9%。
被告海門街道辦辯稱,我方欠付豪東公司170697.91元工程款質保金未支付,因為豪東公司現已破產,我方不清楚支付去向。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10月19日,被告豪東公司中標海門高新區3D打印展示中心裝修改造工程。2016年10月24日,兩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豪東公司承包海門街道辦的海門高新區3D打印展示中心裝修改造工程。之后豪東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內部施工管理辦法目標責任書》,約定由原告履行豪東公司與海門街道辦簽訂的施工合同全部條款,并約定原告上交豪東公司總造價的9%、開具工程款發票的稅率款項應當在開工程款發票前入賬。案涉工程于2016年10月24日開工,并于同年12月23日經竣工驗收合格。2019年1月25日,經海門市審計局審計,案涉工程的審定金額為1976686.79元。海門街道辦分別于2017年1月25日、2018年2月14日向豪東公司支付工程款1355988.88元、450000元,尚欠170697.91元工程款未支付。豪東公司通過周向東的賬戶于2017年1月26日分別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800000元和337390元,后于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360000元。
另查明,2020年2月24日,本院作出(2019)蘇0684破9號決定書,決定受理被告豪東公司破產清算一案,該案審理中,原告未就案涉工程款進行債券申報。
以上事實,有原告舉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部施工管理辦法目標責任書》、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海門市審計局固定資產投資結算審定單、增值稅發票、國內支付業務收款回單、銀行交易明細等及原、被告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姜欣賢工程款267877.28元。
二、被告海門市人民政府海門街道辦事處在未付工程款170697.91元范圍內對被告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負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18元,由被告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的案件受理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交納(原告預交且應退還的案件受理費5318元,由其于本判決生效后向本院申請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318元(該院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65)
合議庭
審判長沈亭宏
人民陪審員黃芬
人民陪審員田春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朱愛華
書記員何燕燕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