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利、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民終680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福利因與被上訴人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衡源公司)、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故城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衡源故城分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4民初412號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福利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沒有開庭審理,沒有進行事實調查,僅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即作出裁定,存在嚴重的程序性錯誤。2.本案基本事實為,2017年1月13日,衡源故城分公司與王福利簽訂借款合同,向王福利借款2800萬元。借款期限屆滿后,王福利多次催要,衡源故城分公司交付銀行轉賬支票3張,因銀行賬戶金額不足,王福利一直無法兌現。3.作為民事主體,以公章認定效力符合常理,也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相關規定。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參照2019年11月8日《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8條第二款、第129條、第130條內容,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不當。王福利補充上訴意見:1.借款合同真實有效且證據材料充分,雙方借貸關系成立。2.被上訴人借款行為與李小冬無關,被上訴人應承擔還款義務。3.作為善意合同相對方,王福利已經盡到必要的審慎義務。4.本案審理不以刑事案件的結果為依據,不存在中止審理的情形,更不應駁回起訴。
衡源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1.開庭審理并非裁定駁回起訴的必經程序。2.衡源公司系無對外融資需求,衡源故城分公司與劉增均無權決定對外借款,衡源公司與王福利及指定收款人趙永敬不認識,也無業務往來,借款合同為李小冬持有衡源故城分公司公章(疑似偽造)與劉增私章(疑似偽造)與王福利簽訂,李小冬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詐騙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王福利的第二項上訴理由不符合實際情況。3.王福利沒有直接向衡源公司索要欠款,也沒有就轉賬支票無法兌現問題聯系衡源公司,李小冬于2019年9月11日被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王福利于2019年9月起訴,時間上不僅僅是巧合。4.一審法院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合理合情合法,也沒有剝奪王福利的救濟權利。
衡源故城分公司未作答辯。
王福利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衡源公司、衡源故城分公司償還王福利借款本金2800萬元及利息(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間以本金130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計算;2017年1月18日至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以280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計算);2.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由衡源公司、衡源故城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審查查明:首先,衡源公司及衡源故城分公司提交了安平縣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的立案決定書、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受案回執及證明,證明李小冬曾任國家電網故城縣分公司負責人,與衡源故城分公司在同一地點辦公,因李小冬涉嫌偽造印章及詐騙,衡源公司相關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李小冬涉嫌偽造印章罪、詐騙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其次,衡源故城分公司的負責人劉增向一審法院出示了其在2015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0日(案涉合同訂立期間)以及2017年10月10日至今的公司印章及個人印鑒,其中個人印鑒與案涉合同及委托付款說明載明的“劉增”印鑒明顯不同。第三,衡源故城分公司的負責人劉增向一審法院說明,其自2016年2月擔任衡源故城分公司經理,并不知曉衡源故城分公司與王福利所簽署的借款合同,亦不認識王福利及收款人趙永敬,公司運轉正常,從未發生過借款行為。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衡源公司、衡源故城分公司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案涉《借款合同》及《指定收款賬戶通知書》的訂立及簽章存在較大瑕疵,且衡源公司、衡源故城分公司已向公安機關舉報相關人員偽造印章及詐騙,公安機關亦已立案偵查,故案涉合同涉嫌經濟犯罪嫌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衡源公司及衡源故城縣分公司請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如公安機關偵查后撤銷案件或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本案事實不構成犯罪,王福利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綜上,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駁回王福利的起訴。王福利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86800元予以退回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畢中興
審判員李永生
審判員丁國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策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