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與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8111民初2127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黑龍江省綏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簡稱綏化分公司)與被告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冰雪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綏化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朋,被告冰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30013703.85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計算至還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公司于2008年9月1日依法成立,登記機關是綏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被告公司成立的主要經營業務是蔬菜制品、罐頭、速凍食品等,由于經營不善,欠繳國家稅務總局綏化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稅款(包括土地使用稅及滯納金、房產稅及滯納金)。2020年9月17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10400000.00元,2020年9月21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借款給被告8988908.13元,2020年9月22日原告過銀行轉賬借款給被告2445.69元,計8991353.82元。被告請示借款雖然是10400000.00元,但經過稅務局核算欠繳應為8991353.82元。另外,2011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13日間,被告因公司經營用款向原告累計借款32筆,計21022350.03元。
被告冰雪公司辯稱,原告所述屬實,被告確向原告借款30013703.85元未償還,但被告現在沒有能力還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5月19日,被告因無力償還國家稅務總局綏化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稅款8991353.82元,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別于2020年9月21日和9月22日通過哈爾濱銀行,將被告拖欠的稅款8991353.82元轉入國家稅務局綏化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資金專戶。
另查明,2011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間,被告因公司經營用款向原告累計借款32筆,計21022350.03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出具的《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關于借款的請示》《哈爾濱銀行通用憑證》,請示及轉款憑證等證據,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借款30013703.8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1868.52元,減半收取95934.26元,由被告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
墾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巖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