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0105執162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杭州美創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5民特81號民事裁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裁定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杭州美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05月09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344717.7元,并負擔執行費5071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執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報告財產令等,要求被執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前往被執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實地調查其下落。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賬戶、車輛、不動產、股權及有價證券。截至2019年12月11日,本案執行標的已執行到位14929元,未執行到位329788.7元及利息。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同時已對被執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名單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其沒有異議。
綜上,被執行人杭州爆客科技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浙0105執1620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沈國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馬蕾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