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與江陰科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281民初1123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明公司)與被告江陰科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瑪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錦明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亞萍、顧春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科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庭前提交書面答辯狀,未到庭應訴。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裁定凍結被告科瑪公司銀行存款110萬元,并予以執行。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9年3月7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危險廢物處理承包合同》,約定危廢轉移量1000噸,處置價格1850元/噸,如轉移清運量不足合同量80%,不足部分以2500元/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并對處置費用的結算方式等進行了約定。2019年6月9日,因國家稅率調整,原、被告經協商簽訂《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處置價格由原先的1850元/噸調整為1650元/噸。上述合同簽訂后,被告在2019年6月14日至6月22日期間陸續一共轉移危廢495.32噸給原告處置,依照上述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支付處置費共計人民幣817278元及賠償原告轉移量不足的經濟損失。而上述處置費及經濟損失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其拖欠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危險廢物處置費計人民幣81727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以人民幣817278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暫計算至2020年3月2日為32915元);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816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庭前提交書面答辯狀),原告以被告轉移清運量不足合同量80%,要以2500元/噸對不足部分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與事實不符,被告不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首先,原告提供的《危險廢物處理承包合同》中約定轉移量為1000噸,不足合同量80%的,不足部分以2500元/噸賠償原告損失,這明顯對被告不公平,原告為被告處置廢棄物最高價格才1850元/噸,后期又降為1650元/噸,而原告卻主張以2500元/噸賠償其損失,明顯約定過高,且原告也未因此造成任何損失。其次,轉移量不足1000噸也是由于原告造成的,被告公司的廢棄物實際是超過1000噸的,至今仍堆放在被告公司,因為原告經被告通知后一直未來運輸處置。綜上,原告的訴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7日,被告(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一份《危險廢物處理承包合同》,就甲方委托乙方處理危險廢物一事,經協商約定如下承包合同條款:雙方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的轉移手續;乙方應接到甲方提運危險廢物通知后在7個工作日內安排車輛代辦運輸;危廢轉移量1000噸,處置價格1850元/噸(含稅含運費),如轉移清運量不足合同量的80%,不足部分甲方以2500元/噸賠償乙方經濟損失;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合同生效后,甲方先按每批次支付處置費,乙方財務到賬后3天內派車清運,根據網上雙方確認的轉移聯單數量,乙方開具16%增值稅發票,甲方匯入乙方指定賬戶。2019年6月11日,因國家稅率調整,原、被告經協商簽訂《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處置價格由原先的1850元/噸調整為1650元/噸。2019年6月14日至6月22日期間,被告通過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陸續共轉移危廢495.32噸給原告處置,原告已處理完成,按1650元/噸計算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危廢處置費共計817278元。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被告開具817278元的增值稅發票,被告已接受并認證。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及其提交的《危險廢物處理承包合同》、《合同補充協議》、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轉移聯單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認證證明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陰科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危險廢物處置費8172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7278元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816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9700元,由原告負擔820元,被告負擔188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4700元(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泰州分行營業部;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47×××53;行號:104312800123)
合議庭
審判長張艷
人民陪審員陸殿榆
人民陪審員陳玉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叢洋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