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華民鋼球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無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1民轄終574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華民鋼球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2020)魯0181民初583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簽訂主體雙方雖對合同履行地沒有具體約定,但《工業品買賣合同》第六條:指定交貨地點為包鋼巴潤礦業,即合同履行地為內蒙古包頭市白云鄂博礦區。司法解釋十八條中明確說明合同履行地點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可適用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在本案中依據合同有關條款完全可以確定合同履行地,適用接收貨幣一方作為合同履行地則完全沒有必要。同時上訴人認為絕大部分的訴訟糾紛均包含金錢給付的訴訟請求,例如支付貨款、違約金、利息、損失等,如一味以訴訟請求內容認定為“爭議標的”則將會導致絕大部分的案件都可以適用原告所在地管轄,有違民訴法二十三條中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的規則。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本案移送包頭市白云鄂博礦區人民法院審理。
山東華民鋼球股份有限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鄭國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亓玉紅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