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華創與廣西宗桓投資有限公司、秦學菁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1123民初440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華創與被告廣西宗桓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宗桓公司)、秦學菁、貴港市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港交投公司),第三人富川瑤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富川交通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華創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桓瑜,被告宗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學菁、被告秦學菁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小超、被告貴港交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楚瑜,第三人富川交通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祥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華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宗桓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361951.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361951.86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秦學菁、貴港交投公司對上述貨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等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在被告貴港交投公司承建的賀州至項目中,原告在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間向次承包人宗桓公司提供河沙、角石和級配碎石等材料進行施工作業,并由被告宗桓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在完成項目供料后,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與項目現場的核算人員進行貨款核算,并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告貴港交投公司發出關于支付貨款的申請書、材料核算明細表及申請書對被告宗桓公司在上述項目施工過程中剩余未向原告支付的費用進行了確認,截止2019年7月11日,原告仍有431951.86元貨款未收取。宗桓公司項目負責人秦學菁在材料核算明細表及申請書上對宗桓公司所欠貨款予以簽字確認,被告宗桓公司、貴港交投公司均在申請書上蓋章確認。之后,經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追償貨款,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間,被告宗桓公司僅向原告支付了70000元貨款,尚欠361951.86元未支付。在上述施工項目中,由于被告宗桓公司未按照申請書及核算明細表的約定向原告支付貨款,被告秦學菁以個人名義對宗桓公司的欠款進行簽字確認,應對宗桓公司的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同時,貴港交投公司作為項目的總承包人,同時又在原告提交的關于支付貨款的申請書上進行蓋章擔保,原告有權要求總承包人貴港交投公司對被告宗桓公司拖欠的施工材料貨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宗桓公司、秦學菁共同辯稱,一、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尚欠貨款金額無異議。原告與三被告于2019年12月1日簽訂申請書后,被告宗桓公司分別于2020年1月23日、24日及2月29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了50000元、20000元給原告,因此尚欠原告的貨款為361951.86元。二、尚欠貨款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根據申請書的約定,剩余貨款是在富川交通局支付工程進度款后,嚴格把關,將貨款按照工程款的到賬比例優先支付給原告。但從簽訂申請書至今,被告已經將富川交通局撥付的工程款按約定比例支付給了原告。因此,在富川交通局沒有繼撥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本案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被告暫時無需支付貨款給原告。三、為了爭取早日將剩余工程款撥付下來,被告正積極地與富川交通局進行調差結算,但目前還沒最終結果。綜上,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欠款金額無異議,但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被告暫時無需支付貨款給原告;待條件成就時,原告可另行主張。因此,被告懇請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貴港交投公司辯稱,一、被告貴港交投公司不是原告陳華創的保證人,無需對原告陳華創承擔還本付息的保證責任。2019年11月7日,原告向貴港交投公司出具申請書,稱其與被告宗桓公司因買賣合同發生爭議,請求貴港交投公司在到賬的工程款中按比例優先支付其的貨款。該申請書最終由陳華創、貴港交投公司以及宗桓公司、秦學菁四方共同簽字或蓋章,業已成立。從申請書的內容上看,不僅陳華創在該申請書上申請內容為“請貴司今后在富川交通局支付工程進度款后,嚴格把關,將貨款的到賬比例優先支付本人”,貴港交投公司在二標公司項目負責人意見中也表示“同意在業主交付進度款后,按該欠款項目占總欠款比例優先支付”,雙方均沒有貴港交投公司為宗桓公司所欠買賣合同貨款提供意思表示,不構成保證合同或保證允諾,申請書應當認定為陳華創、貴港交投公司與宗桓公司之間約定變通債權債務負擔方式的三方協議。因此貴港交投公司不是陳華創的保證人,無需對陳華創承擔還本付息的連帶保證責任。另外,被告貴港交投公司與原告簽訂的申請書有兩個意思表示:1.業主向貴港交投公司支付進度款后,貴港交投公司才能向原告支付貨款;2.被告貴港交投公司向原告付款是在被告貴港交投公司欠宗桓公司的范圍內支付,這不代表貴港交投公司是對貨款承擔連帶責任;二、被告貴港交投公司與原告陳華創約定的付款條件未達成,被告貴港交投公司無需向原告陳華創付款。貴港交投公司于申請書上二標公司項目負責人意見中已經明確,貴港交投公司是附條件向原告陳華創付款,必須滿足“業主(即富川交通局)交付進度款”這一條件后,才會向原告陳華創付款。現富川交通局未與被告貴港交投公司結算支付工程進度款,因此申請書中約定的貴港交投公司向原告陳華創付款的條件未達成,貴港交投公司無需向原告陳華創付款。另外,從證據看,貴港交投公司與富川交通局的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是做完1000萬工程量就支付80%的進度款,目前富川交通局已經將80%進度款全部支付給貴港交投公司,貴港交投公司與宗桓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也是這樣執行的。貴港交投公司實際上已經向宗桓公司結算了應當結算的。剩下未結算的,是要經過審計后,富川交通局才會向貴港交投公司付款,因為現在這個條件還沒有成就,所以貴港交投公司現在是不對原告承擔支付責任的。三、被告貴港交投公司對主張的數額有異議。貴港交投公司承接的合同標段是二標段,而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所欠貨款數額包含一、二標段的,在沒有分清的情況下,貴港交投公司是不對一標段的材料進行付款的。綜上所述,為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貴港交投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富川交通局陳述,1.第三人同意貴港交投公司的部分答辯意見,本案標的系一標段和二標段的混合款項,一標段的中標公司不是貴港交投公司,富川交通局僅向貴港交投公司撥付二標段的款項;2.第三人只與被告貴港交投公司有建設施工合同,第三人在本案中不具備主體資格;3.從原告提交的證據分析,原告只與被告宗桓公司和秦學菁有關聯性,與第三人沒有關聯,且第三人和被告貴港交投公司的建設施工合同約定是禁止分包轉包的,被告貴港交投公司分包給被告宗桓公司,該分包合同是無效的,這也說明本案與第三人無關。4.原告要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應追加第三人,應該采用財產保全的方式。綜上,第三人不應加入本案參加訴訟,請法庭依法剔除交通局的第三人的資格。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第三人富川交通局與被告貴港交投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簽訂《賀州至BT投資建設合同》,約定:本項目路線起點K22+820(即平桂段終點)沿途由南往北方向沿國道G207改建,至改建,……終于富川縣富陽鎮環城南路與城東中路交叉口處,路線全長25.694623公里。項目建安工程投資暫定為:約10233.9507萬元(最終以富川瑤族自治縣審計局結果為準)。2017年1月3日,因富川交通局的工程款支付能力發生變化,雙方簽訂《補充合同》,對原《賀州至BT投資建設合同》作了相應的補充變更,約定富川交通局按貴港交投公司實際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具體支付方式為:第一次計量:貴港交投公司足額依法繳交農民工保障金并向甲方提交銀行保函后,在完成經總監辦、生產處核定合格工程量達1000萬元后,富川交通局按照80%計量支付工程進度款。第二次計量:動員預付款加上經總監辦、生產處核定合格工程量達2000萬元后,富川交通局按照80%計量支付工程進度款。第三次及以后計量按照上述的支付方式依次操作支付:即貴港交投公司每次完成經總監辦、生產處核定合格工程量達1000萬元后,富川交通局按照80%計量支付工程進度款。
2016年11月14日,被告宗桓公司與被告貴港交投公司簽訂《賀州至施工分包合同》,雙方約定工程施工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工程造價和支付方式與被告貴港交投公司與第三人富川交通局約定的一致。雙方在分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存在工程款或貨款由被告貴港交投公司直接向收款方支付的情形。該公路項目第一合同段的中標單位為廣西建工集團聯合建設有限公司,該合同段亦由被告宗桓公司實際施工。截止2019年9月10日,富川交通局共計向貴港交投公司撥付工程款82752392.6元,貴港交投公司支付工程款項7774098.6元;之后,富川交通局于2020年1月20日、21日分三次共撥款674萬元給貴港交投公司,截止2020年1月23日,貴港交投公司就該項目付款共計84396968.6元。
被告秦學菁系被告宗桓公司占80%股份的股東,負責涉案公路項目的施工管理。原告陳華創經被告秦學菁聯系向該公路項目第一合同段和第二合同段提供河沙、角石和級配碎石。2019年7月11日,經核算確認:原告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1月12日提供的材料應付款為4836469元,已付4569510.4元,未付266958.6元,該款所對應材料用于公路項目第一合同段和第二合同段;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7月10提供的材料應付款為395293.84元,已付230300.58元,未付164993.26元,該款材料用于公路項目第一合同段,兩項未付款共計431951.86元。核算細目表由陳華創、陳敏及秦學菁三人簽字確認。2019年11月7日,原告向貴港交投公司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明確其與被告宗桓公司在第二合同標段的材料款尚有431951.86元未付,請貴港交投公司今后在富川交通局支付工程進度款后,嚴格把關,將貨款按照工程款的到賬比例優先支付給原告。原告陳華創,被告宗桓公司、秦學菁、貴港交投公司在申請書上簽字或蓋章。被告秦學菁在宗桓公司的印章處簽名,同時另在空白處簽了“同意支付”加簽名。被告貴港交投公司簽字意見為“同意,在業主支付進度款后,按該欠款占項目總欠款比例優先支付。”在申請書之后被告方向原告支付70000元,現尚欠原告361951.86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西宗桓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華創貨款361951.86元及利息(利息以361951.8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貴港市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陳華創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30元,減半收取計3365元,保全費2330元,合計569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廣西宗桓投資有限公司、貴港市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靈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黃洋云
書記員林碧有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