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萬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際高建業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15民初6527號
判決日期:2020-12-19
法院: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萬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際高建業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51728.88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方勇、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阮召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3年5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南京騁望驪都華庭3-4號樓毛細管輻射空調系統施工分包合同,約定被告將南京騁望驪都華庭3-4號樓毛細管輻射空調系統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合同價款采固定單價分包合同,暫定為80萬元,最終價款據實結算,工程進度款按每月實際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完工后付至90%,結算完畢后支付至結算總價款的95%,余款作為質量保修金,在質量保修期滿后按業主撥付比例分批無息付清,保修期為2個采暖與2個供冷期,每支付一筆工程款前,原告需向被告提供企業注冊地建筑業正規發票。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施工,工程于2013年11月竣工。2016年3月17日,經雙方結算,工程款總額為1602783.67元。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已開具全額發票,被告已付1351054.79元,尚欠251728.88元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際高建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東萬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728.88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二、駁回原告原告山東萬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5091元,由被告際高建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孫自亮
人民陪審員崔建偉
人民陪審員馬宇翔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孫林
判決日期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