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1與趙某、寧夏隆德楊氏彩塑文物藝術(shù)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402民初5819號
判決日期:2020-12-19
法院:固原市原州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某1、趙某、寧夏隆德楊氏彩塑文物藝術(sh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氏彩塑公司)與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原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1、原告趙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楊氏彩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某1,被告人民保險原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某1、趙某、楊氏彩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人民保險原州支公司在第三者強制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兩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輛維修費共計12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朝陽市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楊某1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9702.96元的50%即9851.48元;3.請求判令被告朝陽市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趙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共計21201.92元的50%即10600.96元;4.請求判令被告朝陽市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楊氏彩塑公司車輛損失費17415元的50%即8707.5元。以上合計:41159.94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楊某1與趙某系夫妻關(guān)系。2019年9月4日20時20分許,原告楊某1駕駛×××號小型轎車(乘車人趙某等),沿固將路由南向北行駛至71KMH+400米處時,撞于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時占道堆放的石塊,后又與陳聰停放在上述路段的×××號小轎車相撞,造成楊某1、趙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受傷的原告楊某1、趙某被送往固原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原告楊某1肋骨骨折、肺挫傷、多處軟組織損傷;原告趙某頭部外傷、頭皮裂傷,進行了手術(shù)治療。楊某1住院治療6天、趙某住院治療11天。經(jīng)固原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1的“三期”為誤工期120天、護理期30天、營養(yǎng)期60天。趙某的“三期”為誤工期45天、護理期7天、營養(yǎng)期15天。經(jīng)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楊氏彩塑公司所屬的×××號轎車車損評估為17515元。2019年9月18日,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1承擔主要責任、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次要責任,陳聰、趙某等無責任。楊某1不服提出復核審請,2019年9月29日,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1與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擔同等責任,陳聰、趙某等無責任。雖然陳聰無責任,但是其所有的車輛×××號小轎車在被告人民保險原州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故應由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預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按照50%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辯。
被告人民保險原州支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們公司投保交強險,涉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我公司對該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因涉案車輛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故我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
庭審時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證據(jù)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據(jù)2固原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門診病歷一份,證據(jù)3醫(yī)療費票據(jù)30張,證據(jù)4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及發(fā)票一張,證據(jù)5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報告一份及發(fā)票一張,證據(jù)6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一張,證據(jù)7固原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門診病歷一份、固原市中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門診病歷一份,證據(jù)8醫(yī)療費票據(jù)42張,證據(jù)9法醫(yī)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及發(fā)票一張,被告人民保險原州支公司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抄單一份均具有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9月4日20時20分許,原告楊某1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號小型轎車(乘車人趙某等),沿固將路(現(xiàn)改名203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71KM+400米處時,撞于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時占道堆放的石塊,后又與陳聰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至上述路段停放的×××號小轎車相撞,造成楊某1、趙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受傷的原告楊某1、趙某被送往固原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原告楊某11.肋骨骨折、肺挫傷;2.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治療5天,支付醫(yī)療費2340.4元。經(jīng)固原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楊某1的“三期”為誤工期120天、護理期30天、營養(yǎng)期60天,原告支付鑒定費600元。經(jīng)診斷,原告趙某1.頭部外傷;2.頭皮裂傷。住院治療7天,支付醫(yī)療費4346.26元。經(jīng)固原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趙某的“三期”為誤工期45天、護理期7天、營養(yǎng)期15天,原告支付鑒定費600元。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楊氏彩塑公司所屬的×××號轎車車損評估為17515元,支付評估費1000元。2019年9月18日,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作出第20190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1承擔主要責任、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次要責任,陳聰、趙某等無責任。楊某1不服提出復核審請,2019年10月10日,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又作出第2019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1與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擔同等責任,陳聰、趙某等無責任。陳聰所有的車輛×××號小轎車在被告人民保險原州支公司繳納了交強險
判決結(jié)果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楊某1、趙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2000元;
二、由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楊某1、趙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4483.33元;
三、由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寧夏隆德楊氏彩塑文物藝術(shù)有限公司車輛損失共計9207.5元;
四、駁回原告楊某1、趙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劉藝亮
判決日期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