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硯山支行與馬瑜嬌、云南拓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2622民初2100號
判決日期:2020-12-19
法院: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硯山支行(以下簡稱工行硯山支行)訴被告馬瑜嬌、云南拓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遠房地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工行硯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工行硯山支行與馬瑜嬌、拓遠房地產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所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2.判決馬瑜嬌償還工行硯山支行貸款本金177392.39元;利息45033.91元,本息合計222426.30元[當前貸款年利率為5.39%,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計算,暫計至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0月22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執行時新的市場報價利率(LRP)加基點執行,實際計算至還清全部本息為止];3.判決工行硯山支行對處置馬瑜嬌所提供抵押即位于硯山縣(遠卓財富中心B-023號商鋪)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決拓遠房地產公司對馬瑜嬌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5.判決本案訴訟費由馬瑜嬌、拓遠房地產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月13日,工行硯山支行與馬瑜嬌、拓遠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該合同約定:馬瑜嬌向工行硯山支行貸款230000元用于購買商鋪,貸款期限為10年,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憑證為準。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罰息及復利,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確定;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若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者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未償還款項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另外,馬瑜嬌還用位于云南省硯山縣(遠卓財富中心B-023號商鋪)為該筆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外,拓遠房地產公司為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上述合同簽訂后,工行硯山支行按照合同約定向馬瑜嬌發放了貸款。但馬瑜嬌、拓遠房地產公司截止2020年10月21日止已連續46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款。雖然經工行硯山支行多次催要,馬瑜嬌、拓遠房地產公司均未履行還款義務。為此,工行硯山支行向法院起訴,要求支持上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硯山支行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金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思雨
判決日期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