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力、羅奇華與廣東省工程勘察院、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佛山分院、杜航舟、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民終14014號
判決日期:2020-12-20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力、羅奇華與被上訴人廣東省工程勘察院(以下簡稱工程勘察院)、原審第三人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以下簡稱核力勘察院)、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佛山分院(以下簡稱佛山分院)、杜航舟因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6民初5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張力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羅奇華立即向張力支付工程款1002450.8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24860.82元(自2017年3月9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10月8日為124860.82元,此后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共計1127311.62元;3.判令核力勘察院對上述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一、二審訴訟費由羅奇華和核力勘察院負擔。事實和理由:一、案涉勞務是張力從羅奇華處承接的,應當由羅奇華向張力結算工程費用,羅奇華至今仍拖欠張力工程款1002450.80元。二、核力勘察院與羅奇華存在掛靠關系,核力勘察院應對羅奇華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三、張力與杜航舟曾有多次工程合作往來,張力從杜航舟處收到的114500元,是之前其他工程的結算款,與本案無關。四、張力并未收到2016年3月15日收據顯示共601500元的款項。五、杜航舟與羅奇華之間的往來郵件展現的內容只能約束兩人,不能損害張力的合法利益。六、本案中,張力未作出不主張核力勘察院、佛山分院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
羅奇華辯稱,一、張力稱其從羅奇華處承接案涉鉆探業務,屬于虛假陳述。在羅奇華提交的對話錄音證據里,張力自認在承攬案涉業務時并不認識羅奇華,到借款時才認識。張力主張與羅奇華進行結算,與《結算單》內容不符,與張力進行結算的是杜航舟雇請的張杰。二、張力存在與佛山分院及杜航舟串通進行虛假陳述和虛假訴訟的嫌疑。三、案涉業務是佛山分院、杜航舟發包給張力,他們之間的約定羅奇華并不清楚。如果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張力放棄向發包方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支持其對羅奇華的訴求,對羅奇華極不公平,也會讓張力獲得不當利益。
原審第三人工程勘察院辯稱,同意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同意關于要求工程勘察院承擔相關款項的主張,一審法院判決工程勘察院不承擔支付工程款及訴訟費的判決是正確的。
原審第三人核力勘察院、佛山分院述稱,對張力的前四項上訴請求無異議,但不同意其第五項請求,因核力勘察院、佛山分院并未參與。
杜航舟述稱,對張力的上訴無異議。
上訴人羅奇華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羅奇華無需向張力支付286501.8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張力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張力是從佛山分院承接案涉鉆探業務這一基本事實。張力承攬勘察輔助業務,不需要資質,案由應屬于承攬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查清張力自誰處承接案涉業務,查清合同相對方再決定合同責任的承擔。二、綜合本案證據,能夠證明張力從佛山分院承接案涉業務。三、一審法院以錄音未經張力同意,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不采信錄音證據內容,導致無法查清本案事實。四、一審法院判決羅奇華向張力支付286501.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五、即使真的存在286501.8元債權,張力在一審過程中已明確表示放棄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既然張力放棄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利,羅奇華也沒有任何債務需要加入進行清償。六、張力刻意隱瞞從第三人處承攬業務和收取了巨額鉆探費的事實,存在虛假訴訟的嫌疑。
張力辯稱,答辯意見詳見張力的上訴狀。
工程勘察院辯稱,對羅奇華是否應當支付工程款由法庭進行審核,對其他的訴請沒有異議。
核力勘察院、佛山分院述稱,不同意羅奇華的上訴請求。工程款是羅奇華付給張力,合同關系存在于張力和工程勘察院之間,案涉工程與核力勘察院、佛山分院無關。
杜航舟述稱,不同意羅奇華的上訴請求及意見。
張力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工程勘察院立即向張力支付工程款899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73187.34元(自2017年3月9日起暫計算至2018年11月5日,此后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張力將該項訴請變更為工程勘察院立即向張力支付工程款1002450.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羅奇華對上述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工程勘察院、羅奇華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張力在2016年3月至5月期間承包了佛山地鐵三號線二標段進行地質勘察工程的部分勞務。
2016年3月18日,羅奇華向第三人杜航舟轉賬了75萬元,用途注明“3號線2標段機臺預付款”。2016年4月18日,羅奇華向第三人杜航舟轉賬了70萬元,注明為“3號線2標段鉆機費用二期”。
2016年5月10日,“丁妃輝”向羅奇華發送了一份電子郵件。第三人佛山分院確認“丁妃輝”為其負責人丁妃飛的郵箱,第三人杜航舟陳述為其本人通過丁妃飛的郵箱發送的郵件。附件中發送的表格注明張力的鉆機預支款為114500元,支出時間為3月21日、4月4日、4月12日;張力的工程款支付金額為601500元,支付日期為3月15日、4月29日;附件中發送了收據的相片,2016年3月15日的收據中注明了“今收到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佛山分院地鐵三號線二標段工程款現金301500元”;2016年3月15日的收據中注明了“今收到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佛山分院地鐵三號線二標段工程款現金300000元”。附件中發送了轉賬記錄的截圖,第三人杜航舟于2016年3月21日向張力轉賬6000元;于2016年4月4日向張力轉賬8500元;于2016年4月12日轉賬100000元。第三人杜航舟陳述其發送上述郵件的原因為羅奇華陳述資金緊張,要求第三人杜航舟墊付,然后第三人杜航舟便向其妻子丁妃飛申請資金,丁妃飛要求可以在簽完收據后嘗試一下是否可以發放,但第三人佛山分院不同意,收據不能標注第三人佛山分院名稱,最后沒有墊資成功。
原審原告張力注明佛山地鐵三號線二標段工程款合計1712450.8元。“核對人”處有“張杰”簽名(第三人杜航舟確認張杰為其雇傭的人員);“機臺”處為張力簽名,并注明了張力的賬戶;在付款方下方,羅奇華書寫了“工程量核對無誤”并予以簽名,落款日期為2017年2月23日。該結算單背面書寫了“稅1712450.8*0.06=102747.048”、“1712450.8-102747.048-710000=899703.752(未收)”。羅奇華陳述是張力帶著一班人過來表示其從第三人佛山分院負責人處承接了案涉工程的鉆探工程,由于第三人佛山分院拒絕支付剩下工程款,所以要求羅奇華支付,故無奈下簽署結算單。
2017年3月1日,羅奇華向張力的賬戶轉賬20萬元;2017年3月8日,羅奇華向張力的賬戶轉賬509949元。
佛山市**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確認工程勘察院為佛山市城市******線工程詳勘二標實施單位,已提交的詳勘報告經過總體、咨詢、強審審查。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張力稱其承包了案涉工程的勞務部分,但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結合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工程勘察院、羅奇華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及拖欠工程款的具體數額。圍繞上述爭議焦點及張力的訴請具體分析如下:
一、對于工程勘察院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張力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工程勘察院之間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且現無證據證明工程勘察院、羅奇華之間存在掛靠關系,故不能認定工程勘察院為張力的合同相對方。另工程勘察院并非案涉工程的發包方。張力訴請工程勘察院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沒有事實及合同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對于羅奇華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張力及第三人杜航舟主張張力的合同相對方為羅奇華,第三人杜航舟為介紹人;羅奇華主張其將案涉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佛山分院;第三人佛山分院主張其與案涉工程無關聯;第三人杜航舟主張羅奇華將案涉工程的技術部分分包給第三人杜航舟。對于羅奇華是否為張力的合同相對方,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及證據分析如下:
(一)從張力提交的結算單來看,羅奇華在結算單中確認工程量無誤,且在其后直接支付款項給張力。羅奇華對此解釋為由于第三人佛山分院拒絕支付剩下工程款,所以要求羅奇華支付,故無奈下簽署結算單;第三人杜航舟的員工張杰也在結算單中簽名核算工程量,第三人杜航舟解釋為由于技術部分是由第三人杜航舟負責,故需其工作人員核對工作量。張力主張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對方的證據主要體現在該結算單及轉賬記錄,但該結算單上既有羅奇華確認,又有第三人杜航舟的員工確認,且第三人杜航舟也曾轉賬給張力。羅奇華及第三人杜航舟的解釋均具有一定的可能性,故無法僅僅依據該結算單及轉賬便確認羅奇華或者第三人杜航舟為張力的合同相對方。
(二)從第三人佛山分院的負責人丁妃飛發送的郵件來看,第三人杜航舟稱該郵件為其本人發送,在郵件中列明了張力等人的工程款,若第三人杜航舟僅承包了案涉工程的技術部分,第三人杜航舟僅需對其技術部分的內容負責,不需要管理勞務部分的工程款。但在其發送的郵件中列明勞務部分的工程量,并注明了已發放的工程款等事項,此明顯與一般的市場慣例不符。此外,電子郵件中的收據注明為“收到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佛山分院地鐵三號線二標段工程款”,第三人杜航舟對此解釋為羅奇華資金緊張,要求其墊付款項。上述解釋明顯不合理,假若第三人佛山分院為羅奇華墊付款項,應該為第三人佛山分院與羅奇華之間的款項關系,對于實際施工人來說,其收據應該注明收取羅奇華工程款,而非注明收到第三人佛山分院工程款,且在郵件中完全沒有提及到是第三人佛山分院為羅奇華墊付款項,反而在工程款支付的表格中確認為已經支付的工程款。
(三)從款項的往來關系看,羅奇華向第三人杜航舟轉賬支付款項的用途注明為“3號線2標段機臺預付款”、“3號線2標段鉆機費用二期”,上述用途的名稱為機臺費用及鉆機費用,與第三人杜航舟所發的郵件所附列表的鉆機款名稱上是吻合的,此與第三人杜航舟主張其僅承包技術部分不符。第三人杜航舟向張力轉賬過款項114500元,張力及第三人杜航舟均主張該款是雙方之間其他工程的結算款,但上述款項的支付期間在案涉工程工期內,且該款項與電子郵件中注明為案涉工程已支付的工程款吻合,郵件中也將該轉賬記錄的截圖一并發送給羅奇華。第三人杜航舟陳述電子郵件為其本人所發送,故電子郵件中所發送的內容對第三人杜航舟具有約束力,根據電子郵件中發送的內容認定該114500元為第三人杜航舟支付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款,而非其他工程款。若第三人杜航舟僅承包案涉工程的技術部分,其根本無需向張力支付勞務部分的工程款,第三人杜航舟的陳述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
綜上分析,對于案涉工程,張力的合同相對方為第三人佛山分院或者第三人杜航舟的可能性高于羅奇華,鑒于張力明確在本案中不主張第三人佛山分院、第三人杜航舟承擔責任,故在本案中不認定合同相對方為第三人佛山分院還是第三人杜航舟。雖在本案中不認定羅奇華為張力的合同相對方,但羅奇華在結算單中的付款方下方確認工程量并簽名確認,且在其后實際履行了付款行為,足以證明羅奇華自愿同意支付案涉工程款。羅奇華于2016年5月10日收到電子郵件,該時間早于羅奇華在結算單中簽名的時間,從郵件中可反映已支付張力款項114500元及601500元,故羅奇華確認的全部工程量款項為1712450.8元,而非確認拖欠的全部工程款為1712450.8元。無論張力是否已經實際收取到114500元及601500元,羅奇華自愿支付的款項不包括該兩筆款項,羅奇華自愿對996450.8元(1712450.8元-114500元-601500元)工程款的債的加入。對于稅費問題,當事人在庭審中均陳述對于稅費的扣減沒有約定,故在本案中不對稅費予以扣減。羅奇華應向張力支付的款項為286501.8元(1712450.8元-114500元-601500元-509949元-200000元)。對于利息,由于羅奇華未承諾付款時間,故對于張力訴請的利息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羅奇華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張力支付286501.8元;二、駁回張力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為14078.47元,由張力負擔10054.82元,由羅奇華負擔4023.65元。
二審期間,羅奇華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證明》,并申請證人馮旺銀出庭作證,擬證明羅奇華一審提交的錄音并非羅奇華錄制,而是馮旺銀錄制。
其他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查,羅奇華提交的證據及證人證言,能否證實羅奇華主張,本院將在后文結合案件事實予以闡述。
經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6民初50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張力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4078.4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7805.63元,由張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笑塵
審判員潘偉丹
審判員翁豐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振宇
法官助理黃宗宗
書記員梁理
判決日期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