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與陽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盧其清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7行終65號
判決日期:2020-12-20
法院: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以下簡稱保安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陽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陽西縣人社局)、原審第三人盧其清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不服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2020)粵1704行初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12日,盧其清向陽西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8年12月12日,陽西人社局向盧其清作出《申請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要求其補充提交暴力被打受傷派出所證明,并于同年12月13日送達盧其清。盧其清于2019年6月27日補正材料后,陽西人社局于當日對上述申請予以受理,并向盧其清作出并送達《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2019年7月4日,陽西人社局對陳永進行調查詢問,其陳述:我在2018年11月份在保安總公司辭職,和盧其清是同事關系;2018年8月26日晚上23時30分左右,保安隊長戴中華接到胡勇電話說盧其清被人打穿頭,我和戴中華一起開車到威仕門口看到盧其清全身是血;我、戴中華和胡勇幾個同事帶盧其清到舊飯堂值班室看到打人者正在用水清洗值班室,戴中華送盧其清到陽西縣人民醫院救治,打人者去木座廠上班。2019年8月1日,陽西人社局向保安總公司作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通知其于2019年8月16日前將有關的書面證據材料提交陽西人社局,并于同年8月7日送達保安總公司。保安總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陽西人社局提交《關于盧其清與他人打架受傷不屬于工傷的說明》。2019年8月21日,陽西人社局向織篢派出所作出協助查詢函,請求協助查詢陳廷光毆打盧其清一案的相關資料。2019年7月18日,陽西人社局對盧其清及何多進行調查詢問。盧其清陳述:2018年8月26日晚上23時30分左右,我在永光刀剪集團有限公司舊飯堂保安值班室值班,突然有個男子走進該值班室襲擊我,將我頭部、嘴角打傷,當場流血不省人事,在持續被襲擊十分鐘后,我清醒后跑出值班室十多米威仕保安值班室找本公司保安員胡勇;求救時,何多來到舊飯堂大門口一直向值班室去,胡勇打電話給班長戴中華,后戴中華和我及其他同事一起到事發現場,打人者正在清洗值班室里的血跡,戴中華送我到陽西縣人民醫院,然后打人者去木座廠上班。何多陳述:我在保安總公司擔任保安,和盧其清為同事關系;2018年8月26日晚上23時35分,我去陽西縣永光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舊飯堂保安值班室上班,快到值班室時看到同事盧其清捂著頭從值班室跑出來渾身是血;我到值班室看到有一名同事在里面,具體名字不清楚,我問那名同事啥情況,其回答跟盧其清打架。2019年8月25日,陽西人社局作出東西人社工認字〔2019〕193號認定工傷決定,認定盧其清為保安總公司簽訂協議的保安員,被派遣到陽西縣永光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擔任保安員。2018年8月26日晚上23時35分左右,陳廷光與正在陽西縣永光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舊飯堂保安值班室內值班的盧其清發生爭吵,后陳廷光對盧其清實施了毆打,導致其受傷。事后被同事送往陽西縣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腦震蕩;2、頭皮及口腔黏膜裂傷;3、左肺挫傷;4、右肘部皮膚擦傷;5、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6、膽囊結石。另查明,膽囊結石非本次事故傷害所致。陽西縣公安局作出西公行罰決字〔2019〕00733號行政處罰決定,對陳廷光處于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200元,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未對盧其清進行處罰。盧其清本次受傷的情形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并分別于2019年9月6日、10日將該決定書送達盧其清、保安總公司。保安總公司不服,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陽西人社局于2019年8月25日作出西人社工認字〔2019〕193號認定工傷決定。
原審法院另查明,2018年8月30日,織篢派出所對盧其清進行調查,其陳述:2018年8月26日晚上23時許,我在永光刀剪集團有限公司舊飯堂崗位上班,突然來了一位陌生的同事,我詢問對方是來干什么的,對方就問我“為什么不讓我來這里上班”,我回答沒有這回事,對方說是某個領導說的,說完對方就拿起一個木板凳往我頭部敲過來,敲了五六下,后扔掉板凳,拳打腳踢10多分鐘,我推開這名男子跑向另一個崗位求救。2018年8月27日,織篢派出所對陳廷光進行調查,其陳述:2018年8月26日23時許,我準備去上班走到永光廠的門衛保安亭那里,那個同事就對我說“你又想來搞亂,又想來鬧事,又想來偷拍是吧”,我說“這間是永光廠對不對,允許我過來看看無扎”,然后那同事手指點點罵我,突然用手指插到我的眼睛,我上前抱住那個同事把他摔在地上,相互打對方背部,相互毆打過程中兩人一起倒地,后那個同事頭部撞在角落的一張木凳子上,大家松手后,那個同事就去叫保安過來,大家都在談判,后保安隊長送那個同事去醫院,另外保安隊長說我走錯崗位了,我就回原本保安亭上班了。2019年6月26日,陽西縣公安局作出西公行罰決字[2019]00733號行政處罰決定,查明2018年8月26日23時許,陳廷光與盧其清在織篢鎮永光刀剪廠舊飯堂保安值班室內發生爭吵,后陳廷光對盧其清實施了毆打,導致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決定對陳廷光處于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200元。2019年12月28日,陽西縣人民法院就盧其清訴保安總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9)粵1271民初3768號民事判決,確認保安總公司與盧其清于2013年10月26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該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為不服工傷認定決定糾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規定,陽西人社局是陽西縣履行工傷認定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本案中,盧其清在陽西縣永光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舊飯堂保安值班室履行工作職責時,遭到陳廷光毆打而受到傷害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陽西人社局在受理盧其清的工傷認定申請后依法進行了調查,其在查明事實后,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盧其清受到的本次傷害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保安總公司請求撤銷被訴工傷認定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保安總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0元,由保安總公司負擔。
上訴人保安總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判令撤銷廣東省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粵1704行初9號行政判決,改判支持保安總公司一審訴訟請求,即撤銷陽西縣人社局于2019年8月25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西人社工認字[2019]193號);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陽西縣人社局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陽西縣人社局于2019年8月25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西人社工認字[2019]193號)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故盧其清所遭受傷害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一審法院在已查明了盧其清受傷是因為其與同事陳廷光發生口角而打架的情況下,仍然認定盧其清是在保安值班室履行工作職責,仍然機械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認定盧其清受到的傷害為工傷,顯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具體理由如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盧其清的受傷是否是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職責。根據一審判決第15頁“另查明”一段中盧其清在派出所的陳述、打人者陳廷光在派出所的陳述可以確認,盧其清是清楚知道打他的陳廷光是其同事,并不是陽西縣人社局辯論意見中的陳廷光是外來人,盧其清與陳廷光的對話也不是保安員對外來人的詢問話術,試想,一個保安員,知道來者是其同事,該保安員會以履行職責為由將該同事趕走嗎?不會。顯然,在盧其清被打之前,陳廷光同為保安員,他的到來并沒有對廠區生命財產安全產生威脅,盧其清也沒有履行工作職責將陳廷光驅趕的理由和必要,那么盧其清被打就不可能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本案中,陽西縣人社局及一審法院不能因盧其清受傷屬于受害者、弱勢群體而有所傾斜,不能因陳廷光受到行政處罰而盧其清沒有受到行政處罰而認定盧其清應在本案中受到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盧其清受傷是不是因為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與盧其清是否是受害者,是否受到行政處罰無關。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盧其清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受到的本次傷害為工傷,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陽西縣人社局辯稱,一、陽西縣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西人社工認字〔2019〕193號)的行政行為情況。1、提起案件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盧其清于2018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交其本人工傷認定申請,并于2019年6月27日一次性補正工傷認定申請所需資料,其提交的材料有:工傷認定申請書、保安總公司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盧其清身份證復印件、陽西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陽西縣人民醫院入院記錄、陽西縣人民醫院出院記錄、勞動合同、工傷認定申請表、何多與陳永兩個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以及身份證復印件、報警回執(回執號:4417212018082700000010040)、陽西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西公行罰決字【2019】00733號)。經審查,第三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條件,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陽西縣人社局于2019年6月27日予以受理該案。2、陽西縣人社局對案件調查符合法定程序、案件事實調查清楚、取證及證據來源合法、證據核實符合法律規定。經調查核實:盧其清為保安總公司員工,被安排在陽西縣永光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擔任保安員。2018年8月26日晚上23時35分左右,陳廷光與正在陽西縣永光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舊飯堂保安值班室內值班的盧其清發生爭吵,后陳廷光對盧其清實施了毆打,導致其受傷。事后被同事送往陽西縣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腦震蕩;2、頭皮及口腔黏膜裂傷;3、左肺挫傷;4、右肘部皮膚擦傷;5、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6、膽囊結石。另查明,膽囊結石非本次事故傷害所致。《陽西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西公行罰決字〔2019〕00733號)決定對陳廷光處于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佰元,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未對盧其清進行處罰。3、主體適格認定符合法律規定。(1)盧其清提供的勞動合同,可確認盧其清為保安總公司的職工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8號令《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陽西縣人社局于2019年8月1日向保安總公司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西人社工認字〔2019〕117號)經郵寄于2019年8月7日送達,盧其清在規定期限內于2019年8月12日向陽西縣人社局提交《關于盧其清與他人打架受傷不屬于工傷的說明》。經審查保安總公司提交的舉證資料可進一步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確定保安總公司為工傷認定主體符合法律規定。4、陽西縣人社局作出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準確。陽西縣人社局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的情況下,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于2019年8月2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西人社工認字〔2019〕193號)適用法律準確。二、關于保安總公司要求撤銷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1704行初9號行政判決及陽西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西人社工認字〔2019〕193號)的問題。在本次工傷案件中,盧其清作為原告的員工在保安亭內履行其工作職責,對陌生人員進行詢問及阻攔是其作為保安的職責所在,隨后雙方之間發生爭執是事態進一步發展,這是一個持續性發展的過程,不能割裂對待。施暴者陳廷光在盧其清履行工作職責期間對其進行毆打,該行為直接中斷了盧其清繼續履行工作職責的可能性,盧其清在本次事故傷害中并無明顯過錯,不存在主觀惡意。原審判決及《工傷認定決定書》(西人社工認字〔2019〕193號)的程序、證據來源合法,證據確實,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請予以依法維持。
原審第三人盧其清述稱,與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一致。我與陳廷光不相識,受到的傷害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德印
審判員張靜
審判員黃光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梁鳳桂
書記員林冬檸
判決日期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