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礦業集團海納科技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李堂礦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321民初1598號
判決日期:2020-12-20
法院: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寧礦業集團海納科技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寧礦業公司)與被告徐州李堂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堂礦業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寧礦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金冠、孫洪健及被告李堂礦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濟寧礦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維修費、安裝費等共計2103065.22元及利息(以2103065.22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27日,被告李堂礦業公司與原告濟寧礦業公司簽訂《徐州李堂礦業有限公司液壓支架維修合同》,合同約定了:維修明細及價格、維修金額、維修時間及違約責任、驗收標準、結算方式及期限等。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維修義務。2017年11月10日,被告李堂礦業公司與原告濟寧礦業公司簽訂了《徐州李堂礦業有限公司三機維修合同》,合同約定了:維修明細及價格、維修金額、維修時間及違約責任、驗收標準、結算方式及期限等。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維修義務。2019年1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還款協議一份,載明被告共欠原告賬款3715845.22元,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和金額。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經原被告雙方對賬,被告李堂礦業公司尚欠原告濟寧礦業公司維修費等2103065.22元,經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李堂礦業公司辯稱:欠款數額是2103065.22元無異議,但對計算利息時間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被告李堂礦業公司與原告濟寧礦業公司簽訂《徐州李堂礦業有限公司液壓支架維修合同》,合同約定了:維修明細及價格、維修金額、維修時間及違約責任、驗收標準、結算方式及期限等。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維修義務。2017年11月10日,被告李堂礦業公司與原告濟寧礦業公司簽訂了《徐州李堂礦業有限公司三機維修合同》,合同約定了:維修明細及價格、維修金額、維修時間及違約責任、驗收標準、結算方式及期限等。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維修義務,被告未付款。2019年1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還款協議一份,載明被告共欠原告賬款3715845.22元,約定了還款期限和金額,并約定了未按協議履行還款義務要支付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經原被告雙方對賬,被告李堂礦業公司尚欠原告濟寧礦業公司維修費等2103065.22元,經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徐州李堂礦業有限公司液壓支架維修合同》、《徐州李堂礦業有限公司三機維修合同》、支架維修合同及鑒定明細驗收證明、還款協議及被告提供的《工礦產品維修加工合同》、《工礦產品加工合同》等證據及原、被告庭審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焦點為:被告李堂礦業公司是否應支付原告濟寧礦業公司貨款、維修費、安裝費等共計2103065.22元及利息
判決結果
被告徐州李堂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濟寧礦業集團海納科技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貨款、維修費、安裝費等2103065.22及利息(以2103065.22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11812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681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徐州李堂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趙志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玲
書記員丁娜
判決日期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