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榮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191刑初294號
判決日期:2020-12-20
法院: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沈開檢公訴刑訴(2020)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榮某、尚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敏、檢察官助理崔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李會志,被告人榮某及其辯護人彭勝利、被告人尚某及其辯護人郝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間,被告單位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榮某在其直接負責、主管期間,為達到少繳稅款、使被告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公司財務主管被告人尚某讓鄭州舜之華商貿有限公司(已另案處理)為被告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4組,價稅合計人民幣12000041元,增值稅稅額人民幣1743595.58元。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將上述增值稅發票全部認證并抵扣稅款,給國家稅款造成人民幣1743595.58元的損失。2019年1月3日被告單位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將上述稅款補繳完畢。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1)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證明兩名被告人均為電話傳喚到案;(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電話查詢記錄,證明二被告人自然情況及二人均無前科劣跡;(3)扣押清單,證明公安機關扣押建行U盾3個、財物專用章1個、法人章1個;(4)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告單位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情況,證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及已經被抵扣的事實;(5)被告單位提供的補交增值稅稅款情況說明,證明稅款已進行補繳;
2.證人馬某的證言,證明其在尚某的授意下向鄭州舜之華商貿有限公司轉款并回款;
3.另案許某、張某的供述,證明鄭州舜之華商貿有限公司為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
4.被告人尚某、榮某在庭審中的供述,證明二人共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
5.辨認筆錄,證明二被告人能相互辨認;
另有被告單位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書29組、納稅申請表、2005-2020年納稅明細,證明被告單位系高新技術企業和軍工企業,被國家、省、市級認定為科學技術企業,獲過各種獎項和榮譽;企業一直是真實經營,2005-2020期間共計納稅是5598余萬元;僅有起訴書指控這一次犯罪行為。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單位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罰金已暫存本院。)
被告人榮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尚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銀行U盾3個、財務專用章1個、法人章1個,均返還被告單位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楊松
人民陪審員劉穎
人民陪審員黃慶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偉
書記員段可心
判決日期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