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銳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0291執1961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蕪湖銳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11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強制執行,立案標的額436210.83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寄送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風險提示書。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工商登記、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案件終本執行。現被執行人已被限制消費。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鄭文武
審判員楚會娜
審判員俞澤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宇聲文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