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交通建設公司、鄧小斌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黔民申3593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黔南州交通建設公司(以下簡稱:黔南交建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鄧小斌、揭壽才、貴州省凱里公路局(以下簡稱:凱里公路局)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26民終5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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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黔南交建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鄧小斌一審請求申請人及其他被告支付欠付“勞務費”,一審判決支付的卻是“工程款”。2.根據原審審查事實和提交《G321榕江縣城至壩街公路××工程××標段項目施工費用支付協議》、《人民調解協議書》及人民調解筆錄,在申請人支付完調解協議所確定的款項后,鄧小斌自愿放棄向申請人主張其他款項的權利。一審法院卻違反雙發意思表示確定由申請人承擔責任,適用法律錯誤。3.本案系揭壽才掛靠申請人承攬工程,揭壽才系實際施工工人,理應由揭壽才承擔責任,退一步也應由申請人和揭壽才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只判申請人承擔支付責任適用法律錯誤。4.《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只明確由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并未規定由違法分包人承擔責任,原判決申請人作為違法分包人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5.揭壽才掛靠申請人承接工程,又將工程分包給鄧小斌等人,鄧小斌在本案如作為實際施工人,那前手實際施工人為揭壽才,后手實際施工人為原告,只能向前手主張,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申請人主張。6.《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四條明確規定了掛靠與被掛靠的連帶責任是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而不是掛靠方與第三人合同義務。本案中申請人并非涉案款項合同的當事人,并沒有法律上承擔責任的義務。7.二審因鄧小斌在一審判決后并未對揭壽才提起上訴,對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不予審理揭壽才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而申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為撤銷一審判決,二審法院未對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審判決在沒有任何證據情況下認定承諾書非原告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對工程款和工程量數量的認定沒有證據支撐,本案案涉工程尚未進行最終結算,《預算工程量清單》列明為預算工程,其中都是預合計,預借支項目,并不能作為結算依據;揭壽才單方制作的《支付一覽表》不是客觀工程量的反映,應當以合同、簽證單、工程監理等作為基礎支撐。(三)原判決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原告主張的勞務費而并非工程款,一審法院卻判決工程款,超出或者遺漏訴訟請求。據此,黔南交建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鄧小斌辯稱,揭壽才是代表黔南交建公司履行職務行為,其行為后果應當由黔南交建公司承擔。《支付一覽表》是鄧小斌、黔南交建公司、揭壽才對賬后確認的,黔南交建公司應支付剩余款項。請求高院駁回黔南州交建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黔南州交通建設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虞斌
審判員周樸
審判員陳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彭海蓮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