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原錚與黃代書、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29民終1387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胡原錚因與被上訴人黃代書、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天緣公司)、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庫車縣天緣國際酒店(以下簡稱庫車天緣酒店)、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廣田公司)、胡國熙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車縣人民法院(2019)新2923民初22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2月3日通過互聯網法庭進行調查,充分詢問和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未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胡原錚上訴請求: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車縣人民法院(2019)新2923民初2214號民事判決,審核多方爭議的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由于受訴法院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車縣,而胡原錚當時位于山東省煙臺市,開庭時正值疫情期間,故而胡原錚未能出庭參加訴訟。胡原錚與深圳合田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工程內部承包協議書》,約定深圳合田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分包庫車機場城市候機樓建設項目;由于深圳合田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導致拖欠黃代書剩余勞務費。
黃代書辯稱,本案不應定性為勞務合同糾紛,黃代書是實際施工人,胡原錚應與新疆天緣公司、庫車天緣酒店、深圳廣田公司、胡國熙對黃代書的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請求二審查明事實后依法判決。
庫車天緣酒店辯稱,涉案工程系機場項目,與庫車天緣酒店無關,黃代書要求庫車天緣酒店承擔付款義務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深圳廣田公司辯稱,胡原錚與深圳合田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工程內部承包協議書》,由此可見,胡原錚與深圳合田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內部勞務關系,深圳合田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系案外人并不是本案訴訟參與人,且黃代書所訴為勞務費而非工程款,胡原錚就勞務費向黃代書出具了借條,因此應當由胡原錚承擔付款義務。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新疆天緣公司、胡國熙未參加調查,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黃代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新疆天緣公司、庫車天緣酒店、深圳廣田公司、胡原錚、胡國熙立即支付工程勞務費17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308元,合計19390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2日,胡國熙向黃代書出具一份“新疆庫車酒店木工黃代書結算單”,內容為:“木工黃代書總工程量為1854600.82元,大寫:壹佰捌拾伍萬肆仟陸佰元捌角貳分,已付進度款總額為1554000元(大寫:壹佰伍拾伍萬元肆仟);剩余工程款總額為300600.82元(大寫:叁拾萬陸佰元捌角貳分)。本人同意將此工程款由項目部支付給黃代書。同意人:胡國熙,日期:2017年9月2日,身份證:×××。”上述結算單出具后,黃代書于2017年10月2日收到18000元,于2018年2月13日收到91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收到20000元,合計129000元,至今未收到款項尚余171600元。另查明,2015年,新疆天緣公司將庫車機場城市候機樓建設項目-主樓客房區域內裝飾裝修設計與施工工程發包給深圳廣田公司。后深圳廣田公司與深圳合田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簽訂《深圳市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深圳合田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庫車機場城市候機樓建設項目-主樓客房區域內裝飾裝修設計與施工工程的施工作業,工程總價款為8560706元,工期從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5月30日;深圳合田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指派胡原錚為公司代表,負責履行合同各項約定。2015年9月23日,深圳合田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與胡原錚簽訂一份《勞務分包工程內部承包協議書》,約定:深圳合田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計件承包的形式將其承建的庫車機場城市候機樓建設項目-主樓客房區域內裝飾裝修設計與施工工程項目勞務分包工程內部承包給胡原錚;人工費暫定總額為8560706元,工期為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5月30日,為期442天;胡原錚指定胡國熙為該工程用工管理及施工負責人。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本案中黃代書主張的款項實際應為勞務費,而非工程款。關于黃代書主張其為實際施工人,且新疆天緣公司、庫車天緣酒店、深圳廣田公司、胡國熙均向黃代書支付過款項,故本案欠付款項應由新疆天緣公司、庫車天緣酒店、深圳廣田公司、胡國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意見,因黃代書在本案所涉的庫車機場城市候機樓建設項目-主樓客房區域內裝飾裝修設計與施工工程中僅從事木工作業,其未提交任何承包工程的相關合同,而僅有胡國熙出具的“木工結算單”,其所述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實際施工人的特征,故對黃代書上述意見不予采納。根據黃代書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表、結算單及深圳廣田公司提交的分包合同,胡國熙作為胡原錚指定的用工管理及施工負責人,受胡原錚指派處理工地事宜,并多次向黃代書支付勞務費,后又出具“木工結算單”,其行為屬委托代理行為,黃代書實際與胡原錚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所涉木工勞務費應由胡原錚承擔付款責任。出具結算單后,黃代書又陸續收到129000元,故胡原錚還應向黃代書支付勞務費171600元。關于黃代書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22308元(171600元×6%÷12個月×26個月=22308元,從2017年9月3日至2019年11月3日),因雙方未約定付款時間,故對黃代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新疆天緣公司、庫車天緣酒店、胡原錚、胡國熙經一審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綜上所述,判決:一、胡原錚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黃代書支付勞務費171600元;二、駁回黃代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及證據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證據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32元,由胡原錚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偉力
審判員阿地力·阿布都熱依木
審判員高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趙培培
書記員肖潔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