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山與寧夏百事恒興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寧0202民初488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恒山訴被告寧夏百事恒興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事恒興租賃公司)、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陽安信工程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恒山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機械費96495.9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租用原告的兩臺壓路機在固原至張易公路第1合同段工程中施工,共計產生機械費118495.90元,且原告已經向被告開具了發票,但被告僅在2018年1月和2月分兩次支付原告機械費22000元,下欠96495.9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償付,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朝陽安信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與百事恒興租賃公司簽訂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第九條第2款的規定“向甲方機構所在地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起訴”,朝陽安信工程公司據此認為本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按照其與百事恒興租賃公司的協議約定移送至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宋娜娜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吳俊梅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