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金水、中鐵三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9民轄終338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于金水因與被上訴人中鐵三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管轄異議一案,不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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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于金水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事實和理由:一、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1、上訴人主張的吊裝費、工人工資和水電暖費、汽車租賃費、回墊土方費計99.9萬元,均屬于建設工程款的組成部分,是為建設工程的施工而支出的費用,并不是單純各項,而是統一的整體。2、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于2008年2月4日匯款給上訴人的第筆工程款時,已明確載明所匯款項為付給上訴人勞務費150萬元。而“勞務費”顯然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拖欠款的支付范疇;剩余材料款也是在建設工程施工當中因被上訴人沒錢購量原材料,由上訴人代其購買的,也是為建設工程合同施工而墊付的。3、證據證明2016年2月1日,被上訴人給上訴人撥款50萬元,上訴人給被上訴人出具的收據也明確載明了收到工程款50萬元。4、被上訴人下屬滄黃高速公路路基路面工程一合同項目經理部負責人李良斌于2018年9月18日給上訴人出具的證明已明示,以上欠款及利息均是在一合同施工過程當中產生的,屬于工程欠款。一審法院所審查明示的“本案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應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二、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地點和履行地點都在滄州市運河區,應由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且建設工程施工地和履行地均在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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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運河區轄區,一審法院裁定移送其案件與事實不符,與法律法規相悖,應對此案繼續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溫麗梅
審判員王濟長
審判員王鐵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馮艷梅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