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宇、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通知書
案號:(2020)粵0305執4896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張宇與被執行人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執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粵0305民初2032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在被執行的住所地查閱、復制被執行人自2014年9月10日公司設立之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的股東會會議決議及財務會計報告,本院依法受理。在執行過程中,經本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已配合申請執行人查閱、復制相關的股東會會議決議及財務會計報告,后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結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申請執行人申請的執行事項已全部執行完畢,案件執行費人民幣500元已由被執行人交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現通知如下:本院(2020)粵0305執4896號案件執行完畢,予以結案
合議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聯系人:陳盛超電話:0755-86608315
本院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玉泉路26號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