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06蘇州工業園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漢新灣生態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324民初7606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州工業園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漢新灣生態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蘇州工業園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1130093.88元以及逾期付款所產生的利息60306.76元(以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3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以上利息現合并暫計至2020年7月1日);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還履約保證金154000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養護期間的養護費28464.5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9日,原告與被告一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就位于睢寧縣“江蘇睢寧縣古黃河環境修復及中低產田改造PPP項目”總包工程中的“黃河閘文化廣場綠化景觀”專業分包工程簽訂《專業分包合同》(以下稱“合同”)。原告作為承包人,承接被告一分包的案涉工程項目,并負責具體綠化工程的綠化作業施工。合同約定4月2日開工,完工日期為4月27日。
2018年4月2日,原告按約進場施工,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進行苗木入場、整理綠地、苗木種植、養護等具體施工工作,2018年5月2日,案涉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時,原告向被告一提交制作的完工資料、工程量申報資料請求被告一確認,但被告一因公司內部人員變動問題,一直未給予書面回復。2019年5月初,原告通知被告一養護期結束,要求其移交接管時,被告一以案涉工程未進行書面驗收為由,提出將養護期順延至發包人驗收接管工程為止,原告就案涉工程移交、養護期順延及養護費支付問題向被告一書面發函協商,但雙方最終未能達成一致,出于成品保護目的,原告自2019年6月起實際承擔了案涉工程的常規養護工作,直到2019年8月底止,但不包括現場的管理。2019年7月19日,在原告和被告一多方溝通下,被告一負責人劉暢在其公司內部發起案涉工程進度款審批申請,被告一項目部及領導確認案涉工程累計完成產值為1479876.83元。
原告認為,被告一有義務審核原告申報的完工工程量,按合同約定及時進行驗收和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在2018年5月2日即已完工并實際投入使用,被告一未對原告的施工質量提出異議,應當視為2018年5月2日即為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被告一應及時返還原告的履約保證金。因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事實上工程已經移交給建設方接管,原告按約需負責養護的期限截止時間為2019年5月2日,自2019年5月3日起,案涉工程苗木的養護、管理責任均應由二被告負責。
本項目的建設單位為被告二,但是被告二在原告施工完畢時都還未成立,其于2018年6月12日才成立,項目作為政府工程未有招投標、未有立項、未有建設施工許可,因此本項目為違法項目,案涉項目涉及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被告一作為案涉工程的總包方,應當及時向原告支付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款,被告二作為項目建設方,因政府PPP項目未經過法定招投標程序,由此導致工程相關合同均無效,而被告二是項目的實際受益方,應當承擔責任。自項目結束施工至今,原告多次發函要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返還保證金,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拖延支付至今,鑒于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特向貴法院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訴求。
被告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開庭前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與被告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書面協商一致,本案糾紛的任何爭議由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原告和被告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簽訂《江蘇睢寧縣故黃河環境修復及中低產田改造PPP項目黃河閩文化廣場綠化專業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分包合同”)第十七條爭議的解決辦法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屬有效。為此,原告將本案向法院起訴,有悖于雙方分包合同之約定,應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深圳仲裁委員會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蘇州工業園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人民幣8578元,退還給原告蘇州工業園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玉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鹿一琳
書記員張業楠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