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威璐化工原料有限責任公司與湖北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12民初3574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漢威璐化工原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威璐化工公司)訴被告湖北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郵物流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由審判員李恩剛獨任審理,于2020年10月14日、11月10日、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本院依職權追加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湖北分公司)為第三人。原告威璐化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東輝,被告中郵物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艷麗、李軍,第三人太平洋財保湖北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操玥、胡深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威璐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支付運費30308.63元;2、請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原告受被告委托承運一批整車備件自武漢至安徽,運輸費用總計為88072.96元。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貨損,被告因向第三人投保貨損險,并通過保險理賠就此次貨損獲得了63144.09元保險賠償款。同時,被告以貨損為由暫扣原告運費74509.52元,只支付了13563.44元。第三人理賠后,于2019年1月以保險代位追償權起訴原告,要求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經原告與第三人協商,雙方達成調解,并向第三人支付了保險理賠款。至此,原告關于本次貨損的責任己經承擔完畢,但被告仍暫扣原告運費74308.63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僅支付了44000元運費,對于剩余運費30308.63元拒絕支付,原告無奈,訴至法院。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成立運輸合同關系,原告履行托運義務,被告應支付運費。在發生貨損后被告己經就本次貨損通過保險公司己得到賠償,在原告履行了賠償責任后,被告拒絕支付運費己構成違約,被告應當支付剩余運費,故原告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中郵物流公司辯稱,被告不拖欠原告任何運費,原告訴請的運費系原告違反雙方運輸協議,給被告造成貨物全部滅失的貨物賠償款項。原告曾向被告提供對賬單,同意被告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扣除運費74308.63元,作為2018年2月的貨物滅失的款項。原告向保險公司調解的賠償金額44000元系實際由被告支付,原告作為違約方,僅承擔了貨物的損失。不應向被告再主張任何費用。被告購買保險花費了50萬元,被告在保險公司僅收到賠償63144.09元,并未足額獲得賠償。被告不存在雙重獲利的行為。原告不能依據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44000元,系原告自己放棄抗辯權利,與被告無關。且該44000元原告并未實際支付。綜上,被告不應該向原告支付任何費用。
第三人太平洋財保湖北分公司述稱,我司已經向原告方追償,權益已經履行完畢,我司不向被告主張追償。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1日原告威璐化工公司與被告中郵物流公司簽訂《運輸協議》,由原告威璐化工公司向被告中郵物流公司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合同約定:乙方(即被告威璐化工公司)負責確保貨物安全,貨物裝車后至送往目的地簽收前,乙方對所承運的貨物造成短少、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違約責任約定:9、各項扣款、賠償和違約罰金在當月運費中扣除。2018年2月1日原告威璐化工公司在接受被告中郵物流公司委托承運一批神龍配件至馬鞍山,在運輸途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碰撞后起火,導致整車配件全部燒毀,整車貨物損失金額為73872.99元,該損失金額經原、被告和實際貨主分別確認。被告中郵物流公司遂扣除原告威璐化工公司當月等額運費,并將該損失賠償給實際貨主,此后,被告中郵物流公司向第三人太平洋財保湖北分公司申請理賠,2019年5月10日獲賠金額為63144.09元。第三人太平洋財保湖北分公司向被告中郵物流公司理賠后向原告威璐化工公司提起追償權之訴,2020年6月1日武漢市漢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13民初1472號民事調解書,原告威璐化工公司與第三人達成調解協議如下:一、威璐化工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一次性支付太平洋財保湖北分公司44000元,如威璐化工公司逾期支付,太平洋財保湖北分公司可按63144.09元及訴訟費689元申請強制執行;二、太平洋財保湖北分公司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原告威璐化工公司向太平洋財保湖北分公司支付44000元履行上訴調解后,被告中郵物流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返還原告威璐化工公司賠償款44000元。
以上查明事實,有《運輸協議》、對賬單、微信聊天記錄、(2019)鄂0113民初1472號民事調解書、漢南區人民法院案件中的第三人舉證材料、銀行付款回單、支付憑證為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武漢威璐化工原料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79元,由原告武漢威璐化工原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李恩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魏夢姍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