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農墾農業服務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江蘇農墾農業服務有限公司與海安于清紅家庭農場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6民終2222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蘇農墾農業服務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以下簡稱農墾分公司)、江蘇農墾農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海安于清紅家庭農場(以下簡稱于清紅農場)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蘇0621民初56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農墾分公司、農墾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駁回于清紅農場的訴請;一、二審訴訟費由于清紅農場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為“該時間段,于清紅農場使用甲嘧磺隆除草劑防除田岸、水渠岸雜草”屬認定事實錯誤,違背證據采信規則,依據于清紅農場一審庭審陳述,2019年6月7日-9日其并未使用甲嘧磺隆。雖然海安市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農村局)的事故技術鑒定書記載該時段申請人使用甲嘧磺隆,但該內容僅依據于清紅農場單方陳述,無證據證實。2.一審法院遺漏查明2018年12月4日雙方簽訂《農資銷售合同》的事實,該合同約定了供貨時間和方式,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等內容。3.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農村局、鹽城市農業科學院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司法鑒定所)先后出具的意見書,可以認定于清紅農場稻田受損與甲嘧磺隆藥害有關嚴重錯誤,缺乏依據。農村局并未對受害農作物、土壤、水分進行技術成份分析,鑒定材料中的案情摘要未經庭審質證。4.一審法院認為農墾分公司未能按要求說明指導用藥應承擔一定責任錯誤。我方出售甲嘧磺隆時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5.一審法院判決我方承擔鑒定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于清紅農場起訴時并未主張該費用。
于清紅農場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農墾分公司、農墾公司以新藥推廣誤導我方使用甲嘧磺隆除草劑,但對甲嘧磺隆的性能、使用范圍并不知情,其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只是口頭說明打藥不能漂移、用薄膜遮住。農村局、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均已充分證明稻田受損與甲嘧磺隆藥害有直接因果關系,鑒定是農業專家權威部門進行實際考察得出的結論,具有科學性、客觀性。鑒定費是直接損失費用,一審法院對鑒定費的分擔合情合法。
于清紅農場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農墾分公司、農墾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87543元(其中鑒定損失320783元,重新耕田、二次插秧苗及相關人工費用的損失66760元);2.案件受理費由農墾分公司、農墾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8日,于清紅農場經營者于清紅、案外人王某(二人為乙方)共同與錢莊村發源谷物種植專業合作社(甲方)簽訂土地租用協議書,約定甲方將雅周鎮錢莊村二十組、二十一組、二十二組、二十三組、二十四組、二十七組,現有糧田600畝按實計算,經土地流轉出租給乙方,從事種植生產。協議簽訂后不久,案外人王某退出上述地塊的生產經營。2015年8月19日,于清紅注冊成立于清紅農場。2016年3月31日,于清紅農場(乙方)與海安縣雅周鎮錢莊村村委會(甲方)簽訂土地流轉協議書,約定甲方將坐落于錢莊村十組、十二組、二十五組、二十六組、二十七組的新增承包地260.3畝經營權流轉給乙方。后于清紅農場又向周邊農戶增加租賃部分土地。此后,于清紅農場在上述租賃地塊進行糧食種植。
2018年9月起,因糧田種植需要于清紅多次向農墾分公司購買農藥、化肥等農用物資,2018年9月3日、同年10月30日,同年1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同年3月1日,于清紅向農墾分公司購買阿維猛清等農藥,農墾分公司均備注每畝用量多少克(或袋),同時備注每畝田的水量不得低于35公斤。2018年11月3日,于清紅向農墾分公司購買農藥丙草胺,農墾分公司除備注每畝用量多少克,每畝田的水量不得低于35公斤外同時備注“跟驕馬復配”。2019年4月12日,于清紅向農墾分公司購買農藥吡蟲啉等,農墾分公司除備注每畝用量多少克,每畝田的水量不得低于35公斤外同時備注“見花就打,和家里陳藥復配”。2018年12月15日,于清紅向農墾分公司購買農藥甲嘧磺隆4公斤,農墾分公司除正常的數量、單價、金額外未作任何備注。2019年5月7日,于清紅向農墾分公司購買農藥禾姆、甲嘧磺隆4公斤,壯秧劑、草甘磷,農墾分公司除正常的數量、單價、金額外未作任何備注。
另查明:“綠終”甲嘧磺隆(有效成分含量:75%),產品規格為50克/袋,除草劑,微毒,包裝上注明使用技術和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使用技術和使用方法:
作物(或范圍)
防治對象
制劑用藥量
使用方法
非耕地
雜草
45-60克/畝
噴霧
……
●本品應于雜草生長旺盛期施藥,注意噴霧均勻周到,視草害發生情況,每半年施藥一次,可連續用藥2次。
●本品對門氏黃松、美國黃松等有藥害,不能使用。
●本品為非耕地除草劑,不能用于農田除草。
●本品需要清水配藥,勿用濁水,以免減低藥效,藥后3-4小時內下雨,藥效可能會降低。
注意事項:
●本品為酰磺脲類除草劑,建議與其他作用機制不同的除草劑輪換使用。
●本品對蜜蜂、魚類等生物、家蠶、鳥類有毒,施藥時應避免對周圍蜂群的影響、蜜源作物花期、蠶室和桑園附近慎用。遠離水產養殖區施藥,應避免藥液流入河塘等水體中,清洗噴藥器械時切忌污染水源。
●使用本品時應穿防護服、戴手套等,避免吸入藥液;施藥期間不可吃東西、飲水等;施藥后應及時沖洗手、臉及裸露部位。
●廢棄物應避免污染水體,建議用控制焚燒法或安全掩埋法處理,不可他用。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禁止接觸本品。
……
2019年6月7日-9日,海安市雅周鎮沒有出現明顯降水,風力在4-5級左右。該時間段,于清紅農場使用甲嘧磺隆除草劑防除田岸、水渠岸雜草;同月12日,于清紅農場開始進行插秧作業;同月18日,海安市雅周鎮有明顯降雨。之后不久,于清紅農場發現承包田里的秧苗多處出現僵苗、黃苗、死苗現象。
2019年7月5日,于清紅農場就其水稻田多處出現僵苗、死苗現象向農村局反映并申請技術鑒定。同年7月14日,農村局出具海安市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書(2019年第3號),鑒定結論:“1.受害秧苗為化學物質污染導致。2.根據申請人的陳述,甲嘧磺隆為滅生性除草劑,登記在非耕地使用,它活性高、殘留期長,在耕地使用經常造成生產事故,申請人受害秧苗表現與甲嘧磺隆藥害現象吻合。”
2019年7月12日,名為“微海安網”的公眾號轉載南通城市日歷有關案涉事故的采訪報道,該起報道中,城市日歷記者曾電話聯系農墾分公司負責人孫東年,孫東年就案涉事故的發生做如下陳述:“……那么打的時候千萬不能出現漂移,一旦出現漂移就沒有挽救,比如你打的時候要遮擋,打的時候用一塊油紙或薄膜,他這叫使用不當,野蠻使用。(記者:他怎么噴灑的?)他根本就不把它當成除草劑,就當成普通農藥,就這樣舞舞,也沒有什么遮擋,也沒有什么東西。(記者:賣的時候,你們有沒有告訴他這些?)肯定的,肯定要交代又交代的,而且我不只賣了他一家呀。(記者:那現在怎么辦呢?)我跟他說了,我說了你走司法途徑,是我們的責任,我們不推諉。”
受一審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于清紅農場受損面積以及受損數額進行司法鑒定。2019年11月24日,該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涉案范圍內大部分田塊均有明顯的除草劑危害痕跡,現有癥狀與海安農作物生產事故鑒定書所載內容雖然不完全相同,但是從技術上可以相互印證……(4)額外成本:包含換水洗滌、耕作、補苗等除草劑危害后加強管理的各項額外支出,具體見表1。(5)少投入成本:主要包含無收割價值的情況減少的肥料和收割費等……鑒定意見為:于清紅農場水稻受損面積386.34畝,受損數額為320783元。于清紅農場為此花去司法鑒定費25300元。
表1、涉案水稻田經濟損失估算
損失
類型
面積
(畝)
測產產量
(kg/畝)
損失稻谷
(kg)
價格
(元/kg)
額外成本
(元)
少投成本
(元)
損失(元)
絕收
101.57
0
71612
2.0
508
6602
137130
重栽
84.77
419.34
24220
2.0
21193
0
69633
欠收
200
510.00
39010
2.0
36000
0
114020
合計
386.34
320783
庭審中,于清紅農場向法院提交了睢寧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發布的“農田耕地禁用甲嘧磺隆”(打印件)警示文章一份,該文章載明:“……甲嘧磺隆為非耕地除草劑對農作物敏感,絕對禁止用于農田附近除草。而且殘效期很長,一般在2年之久,對下茬作物也有影響……近幾年我縣不斷出現使用甲嘧磺隆防除田頭、路邊雜草造成大田農作物受藥害現象,我們也做出多次提醒禁用該種除草劑,但藥害現象仍有發生。植保站再次提醒:農田溝渠、田埂禁止使用甲嘧磺隆除草劑!!!”另外,于清紅農場還提交了綠終(75%甲嘧磺隆WDG)銷售、推廣、使用公約一份(系照片打印件,零售方、用戶均未簽字),該公約載明:“……特別提示:施藥地塊必須遠離農田、水源處在200米以上,施藥者(用戶)須對因天氣意外可能導致的農用水源污染設計并實施應急預案,以防不測……施藥應選擇無風、晴朗天氣,并關注當地天氣預報,確信未來可預報天數內天氣也屬晴朗無風無雨天氣,以免產生漂移等影響而使附近的作物產生藥害……”。
庭審中,于清紅農場對藥害發生原因做如下陳述:“被告始終抱著對其銷售的甲嘧磺隆向當事人交代了,這與事實不符。因為被告根本對甲嘧磺隆的性能就不知道,只是對原告講了使用該藥不能漂移,要用薄膜遮住。但事實上該藥活性比較強,按照正常的除草劑使用的麥茬不應對下茬產生影響,而是下雨后將藥性滲透到稻田導致秧苗的死亡。”于清紅農場主張要求農墾分公司、農墾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另查明:2018年3月26日,農墾公司注冊設立農墾分公司,經營范圍為化肥、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化工產品(危險化學物品除外)、農用薄膜、秧盤、種子、初級農產品銷售等。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農墾公司、農墾分公司應否在本案中承擔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并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本案中,于清紅農場噴灑甲嘧磺隆非耕地除草劑防除田埂雜草后,其承包田內秧苗出現大面積僵苗、黃苗、死苗現象,并最終造成其稻田減產、甚至絕產損失。根據農村局、司法鑒定所對此先后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可以認定于清紅農場稻田受損與甲嘧磺隆藥害有關。農墾分公司作為農藥經營者,負有正確告知購買人農藥使用方法、用量、使用范圍及注意事項的法定義務。于清紅農場在購買甲嘧磺隆除草劑之前,與農墾分公司就農資用品已有多筆交易往來,對用法、用量均做了說明,但農墾分公司對于清紅農場使用甲嘧磺隆除提示“使用甲嘧磺隆不能漂移,要用薄膜遮住”外,并未對甲嘧磺隆系非耕地除草劑,不能用于農田除草,必須遠離農田使用,防止甲嘧磺隆漂移危害相鄰糧田作出其他特別提示,同時于清紅購買8千克甲嘧磺隆,按照每畝用量45-60克,可使用于160畝左右非耕地除草,如此大量的非耕地除草劑,農墾分公司未能引起重視,故一審法院認為農墾分公司未能按要求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指導用藥存在瑕疵,應當對于清紅農場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于清紅農場作為糧田種植大戶,具有多年的農業生產經驗,理應掌握為其種植的水稻選擇合適的品牌除草劑,以及擇時除草,如何噴藥等生產常識,但其在農墾分公司銷售的甲嘧磺隆除草劑外包裝上配有產品使用技術和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項,明確除草劑的作物(或范圍)為非耕地,不能用于農田除草的情況下,仍在相鄰農田系用于秧苗種植的水田田埂噴霧使用,存在明顯過錯,其應當對自身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法院酌定于清紅農場自擔70%的責任,農墾分公司承擔30%的責任。農墾分公司系農墾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農墾分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法應當由農墾公司承擔。
二、關于涉案損失具體數額的問題。涉案損失的鑒定結論系從事農業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司法鑒定所,經過實地考察論證后得出的結論,具有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該結論應當予以認定。于清紅農場除主張鑒定損失320783元,還主張重新耕田、二次插秧及相關人工費等損失66760元,一審法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損失組成明確包含額外成本即包含換水洗滌、耕作、補苗等除草劑危害后加強管理的各項額外支出,故確認于清紅農場因甲嘧磺隆發生藥害事故的總損失應為320783元。
農墾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質證的權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擔。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農墾公司賠償于清紅農場損失96234.9元,鑒定費7590元,合計103824.9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二、駁回于清紅農場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于清紅農場提交其于2020年8月5日拍攝的農場照片兩張,證明2019年使用案涉農藥對2020年的農田生產仍然有損害。
經質證,農墾分公司、農墾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證意見: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采信的證據以及據此認定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8年12月14日于清紅(買方)與農墾分公司(賣方)簽訂《農資銷售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4日,合同期限內買方購買化肥不低于65噸,農藥不低于1700公斤……賣方將買方列入賣方合作金融機構的“糧食種植大戶貸款項目白名單”等。
二審中農墾分公司、農墾公司陳述,在于清紅購買甲嘧磺隆時農墾分公司曾口頭告知其使用要求。
于清紅本人陳述,簽訂《農資銷售合同》后其農場所需農藥等都向農墾分公司購買,因充分相信農墾分公司,購買案涉農藥后其沒有看過包裝袋上的使用說明;其分別于2018年3、4、5月使用過甲嘧磺隆,第一批購買的甲嘧磺隆使用完后在5月份又去購買了第二批,因5月份之后種的是水稻,所以下雨之后農藥流入稻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113元,由上訴人江蘇農墾農業服務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江蘇農墾農業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琰
審判員沙楠
審判員陳燮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瀅梅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