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萍與馬鞍山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503民初3206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萍與被告馬鞍山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蘇友,被告馬鞍山市人民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鳳濤、曲雪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賠償原告人身、經濟、精神損失共計585242元:⑴、誤工費損失:3500元/月,六個月合計21000元(被告出院診斷書要求陳萍休息105天);⑵、徐陽陪護費用(個體運輸戶收入)20000元/月,一個月合計20000元;⑶、陳萍未來第三次懷孕補償費200000元(被告婦產科出院診斷書要求陳萍兩年嚴格禁止懷孕);⑷、醫療費6242元;⑸、營養費(從懷孕到嬰兒死亡后3個月)20000元;⑹、鑒定費9000元;⑺、預計死亡的嬰兒未來的喪葬費5000元;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一個月3000元(100元/天);⑼、精神補償費50000元/月,合計6個月300000元;⑽、交通費1000元;2.、依照《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規定對原告賠禮道歉;3、訴訟費用和原告律師費由被告負擔。在本案審理中,陳萍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1、賠償原告人身、經濟、精神損失共計401892元:⑴、誤工費損失:3500元/月,六個月合計21000元(被告出院診斷書要求陳萍休息105天);⑵、徐陽陪護費用(個體運輸戶收入)20000元/月,三個半月合計7萬元;⑶、陳萍未來第三次懷孕補償費100000元(被告婦產科出院診斷書要求陳萍兩年嚴格禁止懷孕);⑷、醫療費6242元;⑸、營養費(從懷孕到嬰兒死亡后13個月,2000元/月)26000元;⑹、金陵司法鑒定所鑒定費9000元;⑺、預計嬰幼兒未來的喪葬費5000元;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一個月3000元(100元/天);⑼、精神補償費100000元;⑽、交通費2000元;⑾、上海復旦大學醫學院鑒定中心鑒定費9650元;12、北京普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費50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在懷孕期間直至臨產,一直按照被告安排進行產前檢查。被告告知原告的預產期為2017年11月20日,還特別告知原告現在的身體臨產征兆指標一切正常。所以原告完全安心于被告的專業指示和囑咐,等待嬰兒誕生。2017年11月20號預產期當天,原告又做一次B超檢查,顯示孕婦、胎兒一切完全正常。為了母子安全考慮,原告當天一再要求住院等待生產,被告也為原告開了《住院單》,但是沒有床位可入住。被告居然哄原告:反正你一切正常,現在還沒有剖宮產的指征,所以目前可以不需要住院,有情況時再來不遲。爾后的殘酷事實證明:被告沒有安排原告當天住院就說明被告有大過錯,最起碼延誤了最佳的挽救嬰幼兒生命時間,對后來發生的嬰幼兒死亡結果有必然的直接的內在的不可逆的因果關系。11月23號凌晨三點,原告感覺有點疼痛感,故當天5點即趕到被告處就診,6點開始入住,原告當即要求被告安排剖宮產手術。但是在此極其寶貴的挽救生命期間內,僅來了一個護士用聽筒在原告相關部位聽聽就算檢查完畢。該護士在查詢并且看了原告的醫療記錄等有關材料后,明知道原告已經過了三天預產期,但并沒有為原告做更進一步必要的檢查和監測,并推脫說現在沒有床位要等待,原告只能聽從被告安排。直到當天10點鐘,原告才被安排進入醫院待產室,此時才來了一個護士給原告聽胎音,可能她發現原告體征有點異常,才開始給原告使用胎心監測儀,但是在進行監測時,護士居然又違反醫院護理操作規程,把該儀器聲音關掉并將燈也關掉,其理由是影響了旁邊的產婦休息。這樣關鍵時刻,完全導致沒有可能繼續科學地對原告以及嬰幼兒進行必要的觀察,及時地處理可能命懸一線的胎兒異常情況。在此期間,被告工作人員讓原告足足等了近五個小時。后來胎心異常情況出現,護士才又給予原告完整啟動使用胎心監測儀,爾后醫生介入,發現情況危急,才對原告進行剖宮產。被告工作人員在此期間沒有及時給原告采取一切必要的醫學專業要求的治療處理手段,沒有盡職盡責地做到大醫院婦產科方面專家專業方面的謹慎小心注意義務,與原告嬰兒在醫院突然死亡有內在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方的診療行為具有重大過錯,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具狀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馬鞍山市人民醫院辯稱,1、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醫患關系。2、依據《侵權責任法》,醫院有過錯,對于醫療損害增加的部分承擔責任。3、針對原告訴狀,原告律師的說辭可能對原告產生錯誤引導,做出錯誤判斷。4、在訴狀中,引用的法律是錯誤的,《侵權責任法》出臺多年,已經有特別法規定醫療損害,被告不推卸責任,但也不攬責。5、有關賠償項目,按法律規定,賠償應該賠償的,原告的請求不都是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一、馬鞍山市人民醫院遞交的陳萍住院病歷檔案系司法鑒定的依據,客觀真實地反映了陳萍在馬鞍山市人民醫院的診療過程,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二、陳萍遞交的其丈夫徐陽的銀行交易明細和所在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并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本院依法不予認定;三、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復醫[2019]醫鑒字第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陳萍于2017年11月23日6時因“停經9+月,下腹痛9小時”就診于馬鞍山市人民醫院,根據醫囑記錄馬鞍山市人民醫院于7時25分予以相關檢查(包括胎心監護),并于7時29分執行,但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僅在10時30分左右方行一次胎心監護,且在胎心監護過程中發現胎心異常。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對陳萍行相應處理后予以剖宮產術終止妊娠并娩出一女嬰,無生命跡象,予以搶救處理后仍無生命跡象,宣布新生嬰兒死亡。2017年11月29日陳萍出院診斷為孕期40+3周,G3P2,ROP;疤痕子宮;急性胎兒窘迫;新生兒死亡。出院醫囑:休息叁個半月;嚴格避孕貳年。陳萍在馬鞍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期間,除醫保統籌支付外,其個人共支付478.22元。2018年1月23日,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法醫病理鑒定意見為:陳萍之女符合宮內窘迫致呼吸循環受阻后缺氧死亡。2018年5月25日,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法醫臨床鑒定意見為:馬鞍山市人民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對胎兒母親產程進展過程重視不夠為,未能盡早行胎心監護的過錯;其過錯行為與胎兒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原因力為輕微因素與次要因素之間。上述鑒定費合計9000元均由陳萍支付。陳萍與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協商未果,以致成訟。本案審理中,本院根據陳萍的申請依法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有無過錯;如有過錯,過錯與胎兒死亡有無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1月2日出具了復醫[2019]醫鑒字第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對陳萍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與陳萍之胎兒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建議醫方過錯參與度擬為50%左右
判決結果
一、被告馬鞍山市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萍各項損失共計54631.61元;
二、駁回原告陳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28元,原告陳萍負擔6162元,被告馬鞍山市人民醫院負擔1166元;本案鑒定費9650元由被告馬鞍山市人民醫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慶
人民陪審員程軍
人民陪審員陶愛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徐鍇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