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永軍商貿有限公司與漯河市富地誠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王二軍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1103民初3580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永軍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漯河市富地誠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王二軍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漯河永軍商貿有限于2020年12月15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漯河永軍商貿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漯河市富地誠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王二軍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26755元,由原告漯河永軍商貿有限公司承擔
合議庭
審判長葉亞奇
人民陪審員陳永華
人民陪審員周洪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
書記員王家祥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