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宅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許朝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105執107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廣州市住宅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許朝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0105民初919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廣州市住宅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執行,要求被執行人許朝支付下述款項:1、支付從2018年3月、4月的租金20042元,并支付遲延支付上述租金的違約金20042元;2、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廣州市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許朝名下的財產信息,上述部門的回復顯示:被執行人名下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賬戶02×××66有存款10538.70元,中國農業銀行賬戶62×××75有存款709.96元,財付通有存款6504.14元,上述款項合計17752.80元,扣除執行費166元,剩余款項17586.80元發還給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戶籍地為外地本院已向戶籍地法院發函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該法院目前沒有回復。除上述財產外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并發出限制消費令
判決結果
本院(2020)粵0105執1070號案終結本次執行。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財產線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徐石
審判員劉婉
審判員董廣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何家欣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