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魯0102民初1044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通公司)與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港公司)、濟南市歷下區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歷下市政局)及第三人李勇、陳娟、濟南岳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泉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八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路、潘書朝,被告新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升、李妍,被告歷下市政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司玲玲、徐鵬,第三人岳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升、李妍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李勇、陳娟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八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新港公司償還八通公司工程款及材料款共計77840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778401.6元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請求判令歷下市政局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請求判令李勇、陳娟、岳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新港公司、歷下市政局承擔。事實與理由:歷下市政局作為建設單位將濟南市歷下區化纖廠道路整修工程第五標段發包給新港公司。2015年10月2日,新港公司與八通公司簽訂《路面工程施工協議書》,由新港公司將案涉工程的水泥穩定碎石、二灰碎石、瀝青油面等工程分包給八通公司。協議書對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及合同單價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工程現已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6年1月1日,經八通公司與新港公司結算,新港公司向八通公司出具《水穩、二灰結算單》,載明機械攤鋪款及材料費共計876401.6元,扣除新港公司已支付的98000元,新港公司仍有778401.6元未向八通公司支付,已拖欠一年之久。新港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八通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涉案工程的建設單位,歷下市政局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據新港公司陳述,本案尚存在三位第三人,八通公司認為如果新港公司所述屬實,該三位第三人為實際施工人,其也應向八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新港公司辯稱:一、新港公司與八通公司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八通公司起訴新港公司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新港公司僅就涉案濟南市2015年歷下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項目中的“道路、市政配套管線工程”部分與第三人岳泉公司簽訂過《工程委托管理合同書》,但從未與八通公司簽訂過任何所謂的“路面工程施工協議”,更未將涉案路面工程分包給八通公司施工。八通公司提交法庭的《路面工程施工協議書》是盜用涉案項目資料章偽造的虛假合同,不具有真實合法的效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新港公司與八通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施工合同關系,八通公司列新港公司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新港公司從未與八通公司進行過任何工程結算。八通公司提交的所謂“水穩、二灰結算單”明顯系冒用新港公司名義并盜用項目資料章偽造的虛假證據。作為有資質的工程施工單位,八通公司應該明白項目資料章只能用于施工資料的收發、傳遞和整理用途,不得用于簽訂經濟合同或協議類文件,這是眾所周知的常識。況且,新港公司與岳泉公司在《工程委托管理合同書》中對項目資料章不得用于簽訂經濟合同或協議類文件有明確約定。而八通公司提交法庭的《路面工程施工協議書》和“水穩、二灰結算單”均是盜用涉案項目資料章,該所謂協議書和結算單不具有真實性。三、經查實,本案第三人李勇才是涉案項目的實際施工人。李勇和陳娟是與八通公司存在事實合同關系的唯一合同相對方。八通公司如果主張涉案路面工程款,首先應向法庭舉證證明其參與施工的事實,并向法庭澄清其收到的98000元工程預付款是何人所付等基本事實。根據李勇的授權和指定,實際施工人李勇應得的所有工程款均由陳娟在建設銀行開立的賬戶進行收取和支付。陳娟系涉案工程款的收款人,也是向八通公司支付預付款98000元的付款人。八通公司主張新港公司向其支付98000元工程預付款沒有任何事實根據。除根據合同約定預留的質保金外,新港公司對建設單位撥付的涉案工程項目的全部工程款項,均已按照與分包單位岳泉公司的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進行了給付,不欠任何專業分包單位或個人任何工程款項。因此,八通公司主張新港公司欠其工程款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八通公司起訴主張參與工程施工并索要工程欠款即使屬實,也應該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李勇和陳娟主張,而不應向答辯人主張。綜上,請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駁回原告八通公司對新港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歷下市政局辯稱:我方與八通公司之間無任何合同關系,八通公司起訴我方無事實依據,我方只與新港公司簽訂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已按合同約定將相應款項支付完畢。
第三人李勇、陳娟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意見及證據。
第三人岳泉公司述稱:一、岳泉公司與八通公司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不應對八通公司訴請的工程欠款承擔任何合同責任。在涉案項目中,岳泉公司僅與新港公司就涉案濟南市2015年歷下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項目中的“道路、市政配套管線工程”部分簽訂過《工程委托管理合同書》,但從未與八通公司簽訂過任何施工合同或協議,亦未將涉案路面工程分包給本案原告施工。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岳泉公司與八通公司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八通公司訴請的工程欠款與岳泉公司無關,岳泉公司即使被追加為本案第三人,也不應對八通公司訴請的工程欠款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二、經岳泉公司查實,本案第三人李勇和陳娟才是涉案項目的實際施工人,也是與八通公司可能存在合同關系和唯一適格主體。岳泉公司就涉案項目中的“道路、市政配套管線工程”部分與新港公司簽訂《工程委托管理合同書》后,又將路面施工部分內容以專業承包方式,分包給了第三人李勇負責組織施工,李勇為此向岳泉公司出具了《債權債務責任承諾書》,聲明涉案路面工程項目是由其承攬,并承諾對岳泉公司撥付的工程款專款專用,對施工發生債務債權問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至于李勇是否及如何將該部分施工內容交于八通公司施工,岳泉公司不得而知,八通公司應當就此向法庭舉證證明其參與施工的事實。另外,根據李勇的授權和指定,實際施工人李勇施工應得的所有工程款,均由陳娟在建設銀行開立的賬戶進行收取和支付。陳娟即是實際施工人李勇的收款人,同時,也應當是向八通公司支付涉案路面工程預付款98000元的付款人。八通公司訴訟的工程欠款即使屬實,也應由與其存在合同關系的李勇和陳娟承擔。三、除工程預留質保金之外,涉案其余部分工程款項,岳泉公司均已按時足額向實際施工人李勇和陳娟予以結清。因此,八通公司訴請的工程欠款即使屬實,也只能向李勇和陳娟主張。綜上,請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裁判。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各方當事人對如下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1、原告八通公司提交的齊魯銀行活期存款帳戶交易明細;2、新港公司與岳泉公司簽訂的《工程委托管理合同書》;3、《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等;4、歷下市政局與新港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5、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6、歷下市政局支付給新港公司的工程款憑證,包括工程付款申請書、新港公司向歷下市政局出具的發票、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
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關于原告八通公司提交的證據:1、《路面工程施工協議》,2、產品出庫單(部分),共74張、25頁,3、《水穩、二灰結算單》,三份證據。新港公司、歷下市政局、岳泉公司對該三份證據的真實性均有異議,三者均認為新港公司從未與八通公司簽訂過該協議,且該協議沒有加蓋新港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同時對于結算單的簽章加蓋的為新港公司項目部資料專用章,該章無論真偽均不能用于工程結算。經審查,該協議落款處加蓋有八通公司合同專用章和新港公司項目部資料專用章,根據新港公司與岳泉公司簽訂的《工程委托管理合同書》中“新港公司提供資料專用章一枚,由岳泉公司指定專人保管”的約定,新港公司項目部資料專用章是確實存在的,因新港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協議上加蓋的項目部資料專用章并非其提供給岳泉公司的那枚印章所蓋,故,對該《路面工程施工協議》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對于《水穩、二灰結算單》,該結算單記載了二灰、水穩的用量、材料費,總計876401.6元,因同樣加蓋有新港公司項目部資料專用章,故對于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對于產品出庫單,新港公司、岳泉公司認為出庫單上的簽字人員應該為李勇的施工人員,歷下市政局認為,僅憑該證據無法證明其與該工程存在關聯,且部分產品出庫單收貨部門沒有簽章。經審查,該出庫單收貨部門沒有簽章,人員簽字并不統一,故對于產品出庫單的真實性與關聯性,本院無法確認。
關于被告新港公司提交的證據:1、李勇出具的《債權債務責任承諾書》,2、李勇向岳泉公司出具的《委托書》,兩份證據。八通公司認為,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其主張自己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均不知有李勇的存在,且李勇未到庭參加訴訟,無法核實。經審查,李勇出具的《債權債務責任承諾書》及《委托書》雖有簽名并按有手印,但李勇作為本案第三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故對于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本院無法確認。
關于第三人岳泉公司提交的證據:1、李勇出具的《關于本案分包施工合同的事實說明》及李勇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2、2017年5月4日第三人李勇與岳泉公司的工作人員丁浩的兩份通話錄音及書面整理材料,共兩份證據。八通公司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認為李勇未到庭不能核實具體情況,通話錄音不能證明是李勇本人,且現有證據表明,李勇與岳泉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其證據效力有瑕疵。經審查,李勇作為本案第三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故對于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本院無法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8月2日,歷下市政局作為發包人與作為承包人的新港公司簽訂了關于濟南市2015年歷下區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由新港公司承包濟南市2015年歷下區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工程內容為化纖廠路K0+560-K1+020,圖紙范圍內道路、市政配套管線等工程;工程地點為濟南市歷下區化纖廠路;計劃開工日期為2015年8月4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5年10月17日,合同工期總天數為75天;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合同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形式,簽約合同價款暫定6257182.01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1、發包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后14日內,在承包人開具相應的銀行履約保函后,發包人視承包人機械、人員進場情況支付給承包人合同價款的30%,作為工程預付款。2、發包人每月按經監理人、發包人等共同確認工程量價款的70%支付進度款,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扣除預付款,預付款一次扣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價款的80%;經審計完成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審定值的95%,余5%至保質期結束后一個月內無息付清。另,該合同通用條款第4.3.1條約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第4.3.2條約定,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該合同專用條款第38.1條約定,本工程不允許分包。該合同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質量保證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4個月內。該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都作了詳細約定。合同落款處有雙方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章),吳寶作為承包人新港公司的委托人也在合同上簽字。
新港公司與岳泉公司又簽訂了《工程委托管理合同書》,具體簽訂時間不詳,該合同約定:岳泉公司采取“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文明、包驗收合格、包回訪保修、包違約賠償、包費用(含保險費)、包稅金”的方式對濟南市2015年歷下區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工程項目實行全面風險承包,依法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施工負責人為吳寶,安全負責人為張志峰。同時岳泉公司按本工程最終審定值得1.5%作為新港公司利潤,剩余價款作為岳泉公司固定成本。另,該合同第十二條第2項約定,新港公司提供資料專用章一枚,該印章由岳泉公司指定的專人保管,該印章不得用于簽訂經濟合同,協議等同類型的文件,僅用于本項目實施期間,如計劃、統計報表、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等,以及與相關單位的函件往來,以上事項具體由岳泉公司負責辦理,相關書面資料須加蓋新港公司公章的,事前必須征得新港公司同意批準后,由新港公司蓋章送出。該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都作了詳細約定。該合同落款處有新港公司和岳泉公司加蓋公章,丁浩、李勇作為岳泉公司的施工負責人在該合同上簽字,襄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作為擔保方也在該合同上加蓋了公章。
2015年10月2日,新港公司(發包人)與八通公司(承包人)簽訂了《路面工程施工協議書》,該協議約定:新港公司將濟南市2015年歷下區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工程項目中“水泥穩定碎石、二灰碎石(包括材料、機械、人工、毛氈)、瀝青油面”部分包給八通公司。合同單價為:1、噴灑瀝青透層油2.5元/平方米;2、攤鋪細粒式瀝青砼厚3厘米,AC-13,10元/平方米/厘米;3、攤鋪細粒式瀝青砼厚5厘米,AC-20,9元/平方米/厘米;4、二灰碎石160元/立方,水泥穩定碎石170元/立方;5、以上價格為不含稅及試驗費單價。開工日期為2015年10月2日,竣工日期為2015年10月12日。該合同落款處新港公司加蓋的印章為“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市2015年歷下區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項目資料專用章”,有吳寶簽字,八通公司加蓋合同專用章。
濟南市2015年歷下區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工程項目于2015年12月30日竣工,2016年6月29日驗收合格。2016年12月,該工程項目進行了工程結算審核,并由山東弘潤天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了歷投審【2016】第396號《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審核結果為記載為:本工程送審結算造價為7385439.54元;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5706095.58元;審減額為1679343.96元,并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歷下市政局分別于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2月28日向新港公司支付該工程項目的工程款1877154.60元、1598493.12元、519378.25元、1425764.83元,共計5420790.80元,為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的95%。
新港公司分別于2015年10月27日、2015年12月17日、2016年11月3日、2017年1月9日向岳泉公司支付工程款1133354.6元、1598493.12元、519378.25元、1425764.83元,共計4676990.8元。岳泉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戶名為陳娟的賬戶(齊魯銀行,賬號尾數為6223)匯款1039496.87元;后又分別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11月4日、2017年1月13日向戶名為陳娟的賬戶(建設銀行,賬號尾數為8558)匯款1598493.12元、519378.25(490000元+29378.25元)元、1425764.83元(500000元+500000元+425764.83元);共計4583133.07元。
2015年10月8日,八通公司收到工程款98000元(由陳娟轉賬)。2016年1月1日,新港公司向八通公司出具《水穩、二灰結算單》一份,根據該結算單記載,機械攤鋪及二灰、水穩材料費合計876401.6元。該結算單加蓋了新港公司項目部資料專用章,吳寶等人簽字確認。八通公司稱至今未收到剩余涉案工程款項,遂提起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一、第三人濟南岳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濟南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8401.6元;
二、第三人濟南岳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濟南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以778401.6元為基數,自2017年2月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濟南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濟南市歷下區市政工程管理局在欠付的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五、駁回原告濟南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第三人李勇、陳娟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六、駁回原告濟南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80元,保全費4620元,由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濟南岳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綦曉玥
人民陪審員張榮霞
人民陪審員李貴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杜爽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