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山東省顯通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10民轄終288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省顯通安裝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廊坊市人民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
人民法院(2020)冀1003民初77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由被上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異議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被上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趙俊山
審判員張洪明
審判員王榮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崔蘭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