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與被執行人廣東云清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中城北方交通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華、遼寧民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106執恢810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與廣東云清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中城北方交通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華、遼寧民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蘇民終字第572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因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申請程序,本院已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依法進行了財產調查,被執行人王建華名下有30500.27元,廣東云清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銀行存款2345.72元,本院已進行了扣劃,并撥付申請人。除此之外,中城北方交通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華、遼寧民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東云清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無房產、銀行存款、車輛、證券等,被執行人已去向不明。本案實際到位金額為32845.99元。上述執行情況,本院已告知申請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員名單。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池仲旺
審判員朱大亮
審判員張同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天堯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