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勁與山東中鐵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02民初2094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勁與被告山東中鐵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傳媒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博、張少鵬,被告中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濤年、米廣森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0000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應繳物業費456.5元、水費474.6元,共計931.1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12月9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7500元,合同中亦約定有租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合同到期后,雙方交接房屋時,原告發現被告未經原告許、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并拖欠有水費、物業費等費用,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且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涉案房屋無法正常出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導致原告遭受經濟損失。事后原告積極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均遭被告拒絕,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判入所請。
中鐵傳媒公司辯稱:被告不存在違約。被告在2017年12月10日就提出不再續租并及早交還房屋,不存在違約到期不交房的意思和行為。被告的裝修行為不構成合同違約。被告鋪設了木地板,更換了馬桶,將主臥洗手間改為衣帽間使用,不應是改變房屋結構,僅僅是正常的的適當裝修改變了房屋的功能,沒有影響洗手間防水和結構。原告提出的多項整修要求不合理。原告在交接房屋時,應按照租賃合同第12條約定當場提出異議,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當于三日內向對方提出。雙方商定整修期間不作為租賃時間,不應認定被告延期交房。即便被告需要支付賠償金和違約金,原告的訴訟請求明顯過高。另原告應返還被告押金7500元。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12月9日,張勁(甲方)與山東中鐵旅游廣告集團有限公司(乙方現為中鐵傳媒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歷下區某室。租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租賃房屋僅作為居住使用。租賃期滿,乙方如要求續租,必須在租賃期滿一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房屋租金為7500元/月。房屋押金為7500元,在辦妥退租所有事宜后,房主退還給租客,如房屋設施損壞,水電,物業拖欠,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另付。由乙方交納租賃期間的水電費、煤氣費、物業管理費等。乙方如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及設施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經同意擅自改動,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都由乙方承擔。租賃期滿,乙方如期交還房屋。逾期不還按租金兩倍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因逾期不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中鐵傳媒公司向張勁交納了房屋押金7500元,張勁將涉案房屋交付給中鐵傳媒公司使用。張勁稱中鐵傳媒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通知其不再續租,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確定是否續租,押金不應退還。合同到期后,雙方對涉案房屋進行了交接,并簽署了交接清單,顯示燃氣表數為160.86,電表數為12240.98,水表數為506,但該交接清單未載明交接時間。張勁稱雙方在對房屋交接時,發現中鐵傳媒公司將主臥衛生間改造為衣帽間。2018年2月27日,張勁(甲方)與中鐵傳媒公司(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乙方在租賃甲方房屋期間,將甲方主臥衛生間改為衣帽間使用。租賃合同到期后,乙方恢復了甲方主臥衛生間使用功能,對地面做了防水處理,并進行了48小時閉水實驗,未發現滲水問題。甲方對處理結果存有異議,為此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主臥衛生間在結構和使用屬性不變的情況下,按照國務院令(第279號)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五年內如發現地面滲水,確因乙方問題,乙方應負責維修;2.主臥衛生間結構和使用屬性發生了變化,今后如發現地面滲水,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4.協議書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客廳衛生間如有地面滲水,確因乙方原因,乙方負責維修。張勁主張該《協議書》可以證明房屋交接時間為2018年2月27日,中鐵公司辯稱涉案房屋實際在2017年年底進行了交接,雙方已經商定整修期間不算延期,對涉案房屋的裝修并沒有改變房屋的結構,并且張勁已經對衛生間防水處理結果進行了確認。
為主張中鐵傳媒公司欠付的電費和物業費,張勁提交涉案房屋所在的山東將軍春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歷山路分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出具的物業費發票一張,主張中鐵公司應按1.6元/平方米/月標準,支付修復涉案房屋期間的兩個月物業費。另提交水費明細一份,顯示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3月11日水費共計470.4元。中鐵傳媒公司對水費無異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中鐵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勁物業費456.5元、水費470.4元(在被告山東中鐵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給原告張勁的7500元房屋押金中抵扣);
二、駁回原告張勁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50元,由原告張勁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譚樹杰
人民陪審員宋偉琴
人民陪審員張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張琳琳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