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中華、吳國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桂0802執650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裴中華與被執行人吳國升、貴港市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依照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02民初27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執行標的398780元及相關利息、案件受理費3306元,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吳國升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依法查詢銀行、車輛、不動產、國土、公積金、工商等部門,未發現被執行人吳國升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吳國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其高消費及其他消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查明,被執行人貴港市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系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被執行人吳國升的債務承擔責任,因工程款未審計結束,故對被執行人貴港市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的執行不具備條件。本院已將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執行標的398780元及相關利息、案件受理費3306元,執行費5931元,全部未能執行到位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溫新星
審判員葛娟
審判員黎紅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周育卓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