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善淳(廈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林建立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602民初1815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譽公司)與被告善淳(廈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淳公司)、被告林建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朝陽、盧潮鑫及兩被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游東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日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善淳公司立即償還借款90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800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付利息;以1000000元為本金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付利息;2、判令善淳公司承擔原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費168700元;3、林建立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善淳公司作為福建一輪善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輪善淳公司”)的股東,以一輪善淳公司需投資位于漳州高新區西北側的集成電路級單晶硅棒項目廠區建設工程及繳納土地出讓款為由,提出向日譽公司借款。故2018年11月13日,善淳公司與日譽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主要內容:1、善淳公司向日譽公司借款8000000元,分三筆款項以轉賬方式打入善淳公司銀行賬戶,第一筆款2500000元于2018年11月13日前到資,第二筆款1500000元于2018年11月20日前到資,第三筆款于2018年11月30日前到資。2、借款期限為三個月,以實際借款日期為準。3、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5%。4、林建立為善淳公司提供擔保,負連帶返還借款本息的責任,時限為借款周期結束后兩年內。5、善淳公司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需承擔違約金以及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費用。6、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依法向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日譽公司依約出借借款,于2018年11月13日向善淳公司轉賬2500000元,于2018年11月20日向善淳公司轉賬1500000元,于2018年11月26日向善淳公司轉賬200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向善淳公司轉賬2000000元。上述借款期限屆滿時,日譽公司要求善淳公司返還8000000借款及利息,但善淳公司聲稱資金周轉不靈,暫時無法償還,并提出再借款1000000元,以盤活資金,方便日后返還借款及利息。2019年2月26日,善淳公司與日譽公司又簽訂了《借款協議》一份,約定主要內容:1、善淳公司向日譽公司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借款利率為月利息1.5%,于2019年3月30日前返還本金及利息。2、林建立為善淳公司提供擔保,負連帶返還借款本息的責任,時限為借款周期結束后兩年內。3、善淳公司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需承擔違約金以及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費用。4、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依法向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日譽公司依約出借借款,于2019年2月27日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善淳公司出借1000000元。該筆借款期限屆滿后,日譽公司多次要求善淳公司返還9000000元借款及利息,但截止起訴之日,善淳公司均未償還。善淳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借款,還需承擔原告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根據合同約定,林建立作為擔保人,應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日譽公司、林建立辯稱:一、認可日譽公司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因答辯人投資項目較多,疫情期間經營受到嚴重影響,資金較為緊張,無法及時湊足款項還款。希望能夠寬限45天,待答辯人在此期間進行籌款后再安排付款。二、不同意日譽公司的第二項訴訟請求,律師費無委托合同,也無相應發票,因此律師費事實存疑,且該律師費過高,即使存在委托律師的事實,也應按正常律師費價格認定,請法院依法駁回或調整律師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2018年11月13日,善淳公司與日譽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協議》,約定(摘錄):善淳公司向日譽公司借款8000000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利率為月利息1.5%,借款期限為三個月(2019年1月31日前返還借本及利息款),以實際借款日期為準,計息周期以實際到資的時間來計算,第一筆款2500000元于2018年11月13日前到資,第二筆款1500000元于2018年11月20日前到資,第三筆款于2018年11月30日前到資;林建立為善淳公司提供擔保,負連帶返還借款本息的責任,時限為借款周期結束后兩年內;善淳公司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需承擔違約金以及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費用;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依法向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日譽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善淳公司轉賬2500000元,于2018年11月20日向善淳公司轉賬1500000元,于2018年11月26日向善淳公司轉賬200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向善淳公司轉賬2000000元,并由善淳公司蓋章分別出具四張收款收據交日譽公司收執。2019年2月26日,善淳公司與日譽公司又簽訂一份《借款協議》,約定(摘錄):善淳公司向日譽公司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借款利率為月利息1.5%,于2019年3月30日前返還本金及利息;林建立為善淳公司提供擔保,負連帶返還借款本息的責任,時限為借款周期結束后兩年內;善淳公司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需承擔違約金以及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費用;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依法向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日譽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善淳公司轉賬1000000元。善淳公司至今未還款付息,日譽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與福建開度律師事務所簽訂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律師服務費168700元,于協議簽訂后3天內支付84350元,一審判決書領取后3天內支付余款84350元。日譽公司遂于2019年11月20日訴至本院。經日譽公司申請,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閩0602財保5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查封、凍結被申請人善淳(廈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林建立所有的價值相當于1000000元的財產。2020年5月8日,福建開度律師事務所開具一張金額為8435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日譽公司收執
判決結果
一、善淳(廈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90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800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付;以1000000元為本金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付);
二、善淳(廈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本案產生的律師費168700元;
三、林建立對本案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林建立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善淳(廈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995.2元、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善淳(廈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福真
人民陪審員馬美娜
人民陪審員劉亞火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沈惠森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