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渝與重慶輝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5民終7508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周渝與被上訴人重慶輝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騰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35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周渝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拖欠的工資4906.74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的降薪行為不違法,不構成克扣上訴人工資的情形系事實認定錯誤。被上訴人對公司不同員工的調薪幅度存在巨大差異,降薪行為具有歧視性和懲罰性。被上訴人目的是通過降薪迫使上訴人主動辭職,達到精簡人員的目的。二、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的降薪行為合理合法,不違反法律規定,系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被上訴人在未與上訴人就降薪協商一致,也未召開職工大會討論的情況下,下調上訴人工資。因被上訴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上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上訴人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三、被上訴人未經過法定程序降低上訴人工資,系程序違法且被上訴人未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合法降薪的證據,應承擔相應的不利責任。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未提交工會同意降薪的證據,開庭后才提交該證據。該證據系開庭后制作,應舉證證明來源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一審法院在未對上述證據進行質證的情況下就認定合法有效系程序違法。
輝騰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依法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利,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
周渝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輝騰公司向周渝支付2019年9月拖欠的工資3790.48元、2019年10月拖欠的工資1116.26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周渝(乙方)與重慶輝騰光電有限公司(甲方,重慶輝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簽訂《勞動合同書》,載明: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試用期3個月;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網頁前端工程師崗位工作;甲方根據國家法規規定,結合本行業平均工資水平和本單位實際經營效益,在員工提供正常勞動并完成甲方規定工作內容后,按“以崗定薪、多勞多得、崗變薪變、同工同酬”原則自主確定員工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水平;乙方工資實行月薪制,經雙方協商,乙方每月基本工資1500元,乙方工資調整、績效獎金考核、其他福利待遇等均按甲方《薪酬管理制度》執行;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向乙方公示,甲方可采用以下任一種方式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進行公示,乙方予以認同并愿意遵守執行:員工手冊,單位公告欄上張貼,內部局域網信息平臺公布,集體培訓和宣講,發送至乙方電子郵箱。
2019年4月17日,周渝、輝騰公司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書》,載明: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網頁前端工程師崗位工作;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休息休假按甲方相關制度執行;甲方根據國家法規規定,結合本行業平均工資水平和本單位實際經營效益,在員工提供正常勞動并完成甲方規定工作內容后,按“以崗定薪、多勞多得、崗變薪變、同工同酬”原則自主確定員工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水平;乙方工資實行月薪制,經雙方協商,乙方每月基本工資1800元,其他薪酬按甲方《薪酬管理制度》執行;在合同期間,乙方崗位變動、薪酬調整均按甲方《薪酬管理制度》執行;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向乙方公示,甲方可采用以下任一種方式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進行公示,乙方予以認同并愿意遵守執行:員工手冊,單位公告欄上張貼,內部局域網信息平臺公布,集體培訓和宣講,發送至乙方電子郵箱。
周渝在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從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期間的《對私客戶賬戶明細》顯示:輝騰公司按月向周渝轉賬匯款個人工資、獎金收入,其中,2018年11月12日8500.25元,2018年12月10日8500.25元,2019年1月10日8594.97元,2019年1月28日4365元,2019年2月15日8594.97元,2019年3月11日8594.97元,2019年4月10日9780.04元,2019年5月10日11670.57元,2019年6月11日11670.57元,2019年7月11日11670.57元,2019年8月14日11981.83元,2019年9月10日11709.48元,2019年10月12日7450.91元。
2019年10月16日,周渝以輝騰公司為被申請人向重慶市九龍坡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一)輝騰公司向周渝支付2019年9月克扣的工資3790.48元、2019年10月工資4487.37元;(二)輝騰公司向周渝支付經濟補償金44270.32元;(三)輝騰公司向周渝支付代通知金12180元。2020年1月6日,重慶市九龍坡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周渝的仲裁請求。
2019年10月16日,周渝向輝騰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份,載明:本人周渝,于2016年4月11日入職,至今已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六個月,現由于公司未按雙方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本人被迫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本人即日起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請公司按規定,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補足本人未發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否則本人保留向相關勞動部門提請仲裁、法律訴訟等權利。輝騰公司于當日收到該通知書。
庭審中,周渝舉示工資條原件十張,擬證明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周渝的工資收入組成情況及降低工資的金額。工資條顯示:2018年年終獎發放明細:工資9000元、職級6級7檔、入職時間2016年4月11日、截止時間2018年12月31日、履約獎金4500元、應繳個稅135元、實際發放金額4365元;2019年1月工資:基礎工資1800元、崗位工資650元、保密工資3000元、話費補貼400元、交通補貼150元、午餐補貼300元、績效小計2700元(上述合計9000元),扣減小計405.03元,實發總額8594.97元;2019年2月工資組成、扣減小計、實發總額與2019年1月完全相同;2019年3月除崗位工資1811.70元、話費補貼100元、績效小計3069.30元外,其余工資與2019年1月、2月工資組成相同(月工資合計10231元),扣減小計450.96元,實發總額9780.04元;2019年4月至8月工資組成除崗位工資3176元、話費補貼100元、績效小計3654元外,其余組成項目與2019年1月、2月工資組成相同(每月工資合計12180元),2019年4月、5月、6月每月扣減小計509.43元,每月實發總額11670.57元,7月扣減小計198.17元,實發總額11981.83元,8月扣減小計470.52元,實發總額11709.48元;2019年9月工資:基礎工資1800元、崗位工資3176元、保密工資3000元、績效小計224元(上述合計8200元),扣減小計749.09元(含缺勤扣款390.48元),實發總額7450.91元。輝騰公司對工資條的三性不予認可。
輝騰公司舉示輝騰公司2016年至2019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財務報表原件一份,擬證明輝騰公司經營狀況困難。該報表顯示:2016年營業收入56121329.71元,凈利潤9421171.83元;2017年營業收入72015928.22元,凈利潤12082268.64元;2018年營業收入38251677.70元,凈利潤-163821.38元;2019年營業收入32913434.27元,凈利潤-2285520.47元。周渝不認可真實性,與本案無關。
輝騰公司舉示《關于全員調整薪酬福利的通知》原件一份、《重慶輝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第二屆工會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紀要》原件一份、《情況說明》原件一份,擬證明輝騰公司因經營困難,經工會討論通過,同意對員工薪酬進行調整,調整后的薪酬仍高于合同約定。《關于全員調整薪酬福利的通知》顯示:2019年8月20日,工會委員會、各中心、各部門,由于公司受市場大環境影響,業務下滑,經營困難,為了降低公司運營成本,公司決定進行全員調整薪酬福利,調整幅度將結合個人工作崗位職責與工作成效而定。附2019年財務半年報數據,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減少85.09%,凈利潤較上年同期減少593.30%,本通知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執行。《重慶輝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第二屆工會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紀要》顯示:2019年8月21日,羅仲芳等五人審議5票贊成通過《關于全員調整薪酬福利的通知》,羅仲芳等五人及重慶輝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簽章確認。《情況說明》顯示:重慶輝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公會委員會提出審議《關于全員調整薪酬福利的通知》的請求,本公會委員會于2019年8月21日召開第二屆公會委員會進行表決,全票贊成通過了《關于全員調整薪酬福利的通知》。2019年8月22日重慶輝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在該說明尾部簽章確認。周渝質證認為,不認可真實性,該組證據是輝騰公司單方制作,未與周渝進行協商溝通。
輝騰公司舉示工資統計對比表一份,銀行《對公客戶賬戶明細》原件一份,擬證明本案涉及的輝騰公司調整福利待遇針對全體員工,公正公開。該組證據顯示輝騰公司大部分員工2019年9月、10月的工資較之前存在降薪的情況。周渝質證認為,該組證據不具有證明力,證據顯示不是全員降薪,存在工資上漲的情況,即便降薪是針對全體員工,輝騰公司擅自降薪也是違法的。
輝騰公司舉示《員工手冊》原件一份、《員工手冊職工大會表決表》原件一份、《薪酬管理制度》原件一份、薪酬管理制度網上公示截圖打印件一份,擬證明輝騰公司本次對員工的薪酬調整是按公司制度進行,程序合法,是公司行使自主經營管理權的內容。《員工手冊》顯示:封面時間為2014年6月9日;公司根據工作和個人發展實行單雙休制,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指紋考勤,公司按指紋考勤為主來作為員工的出勤天數;公司根據崗位、技能和員工業績確定員工的薪酬,工資由固定部分和浮動部分構成,固定部分為基本工資,浮動部分為員工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崗位補助、相關補貼、業績提成等。《員工手冊職工大會表決表》顯示:表決名稱員工手冊各項規定,表決結果均為贊成,二十二人簽名,無周渝簽名。《薪酬管理制度》顯示:公司實行三種薪酬模式:職能類崗位員工實行崗位績效制,銷售類崗位員工實行業績提成制,研發中心、項目管理部和生產部實行項目負責制;薪酬結構:固定收入含崗位標準工資、保密費、行政補貼(話費補貼、交通補貼、午餐補貼),浮動收入含績效獎金、業績獎勵、特別獎含總經理特別獎、公司效益獎,年度福利含法定福利、公司自定福利;公司的薪酬總額發放依據經營情況和發展階段進行總額設計,采取稅前薪酬制,員工個人薪酬收入所得稅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繳納,在虧損情況下,公司有權提出對相關員工進行薪酬及福利待遇調整或包括但不限于員工編制的調整,由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實施;本制度由人事行政中心制訂,經總經理審批,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議批準后試運行半年,不足之處由人事行政中心進行必要的修訂,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和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尾部落款時間為2018年5月21日。薪酬管理制度網上公示截圖顯示:薪酬管理制度于2018年9月26日上傳于公司內網平臺。周渝質證認為,該組證據系輝騰公司單方制作,不予認可,不具有證明力,員工手冊及職工大會表決表沒有時間,也沒有周渝簽字,表決表上簽字人員周渝多數不認識,對工資進行調整,必須經全體員工表決通過并公示,輝騰公司的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
周渝、輝騰公司雙方一致認可如下事實:輝騰公司員工共30余人,主要經營業務是光伏發電設備的研發、生產、安裝;周渝、輝騰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輝騰公司不存在裁減人員的情況;輝騰公司調整員工薪酬的決定征得了工會同意,未征得包括周渝在內的全體員工同意,未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關于全員調整薪酬福利的通知》已于2019年8月29日在輝騰公司內部網站公示,所有員工均已知曉;輝騰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周渝發放工資,每月10日左右發放上一自然月工資;除《對私客戶賬戶明細》顯示的工資外,2019年11月11日,輝騰公司向周渝支付3012.05元,代繳社會保險358.61元,此兩項金額合計3370.66元抵扣周渝2019年10月工資;周渝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每月應發工資為9000元、2019年3月應發工資為10231元、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每月應發工資為12180元;周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前正常上班。
周渝稱,周渝的工資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保密工資、話費補貼、交通補貼、午餐補貼、績效工資組成,因個稅發生變化,所以實發工資也有變化;周渝2019年9月、10月每月應發工資為12180元。輝騰公司稱,周渝所稱工資組成屬實,其中話費補貼、交通補貼、午餐補貼屬于福利津貼,在工資調整時,僅僅調整了福利津貼,工資總額根據當月績效工資有變化,其他工資相對穩定;周渝2019年9月、10月每月應發工資為8200元。
周渝稱,輝騰公司舉示的工資統計對比表中列明的員工大部分是輝騰公司員工;輝騰公司只公示了《關于全員調整薪酬福利的通知》,該通知沒有薪酬調整標準的說明,沒有公示其他文件。輝騰公司稱,輝騰公司舉示的工資統計對比表中列明的員工都是輝騰公司員工;輝騰公司此次降薪程序:根據公司經營狀況財務報表擬定調薪方案上報工會,工會組織職工代表進行審議,再上網公示,最后執行。
一審法院認為,周渝、輝騰公司雙方的勞動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對于輝騰公司是否拖欠周渝2019年9月工資問題,周渝、輝騰公司雙方爭議焦點在于輝騰公司對周渝實施的降薪行為是否合理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在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外,用人單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下,亦享有合理合法的用工自主權。本案中,周渝、輝騰公司雙方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除基本工資外,其他薪酬按薪酬管理制度執行,輝騰公司公布實施的薪酬管理制度明確了員工的薪資構成,且規定了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公司有權調整薪酬及相應程序,該制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經營出現連續虧損的情況下,輝騰公司按薪酬管理制度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全員降薪,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也符合企業用工自主權的法律規定。輝騰公司的全員降薪行為是為了適度降低成本度過難關,在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得以存活,將來才可能更好地為員工提供薪資福利保障,周渝作為員工可給予理解。輝騰公司對周渝的降薪行為,并非針對周渝個人,固定工資部分總和并未降低,且降薪后的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水平,降薪幅度不至于嚴重影響周渝的基本生活,具有合理性。故輝騰公司對周渝的降薪行為合理合法,依法應得到保護和尊重。
周渝以輝騰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辭職,而輝騰公司的降薪行為并不違法,不構成拖欠周渝工資的情形,周渝主張按降薪前的標準要求輝騰公司支付2019年9月拖欠的工資,無事實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周渝2019年10月工資,應當以降薪后應發工資標準8200元計算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間的工資,該期間計薪天數為11天,故周渝2019年10月應得工資為4147.11元(8200元/月÷21.75天×11天),扣除雙方認可抵扣的3370.66元,輝騰公司還應向周渝支付776.45元。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遂判決:一、重慶輝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周渝支付2019年10月尚欠工資776.45元;二、駁回周渝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一審法院予以免收。
二審中,上訴人周渝舉示被上訴人2018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一份。擬證明被上訴人陳述系迫于無奈進行了降薪,但該公告證明,被上訴人陳述不屬實。被上訴人質證后認為是打印件,真實性不認可,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即使是真實的,該公告是2018年的,本案糾紛在2019年。上訴人周渝還舉示一份工資統計表,擬證明上訴人調薪沒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每個人調幅不一致,不公平。被上訴人對該統計表真實性不認可,認為調薪不是平均主義,只能相對公平。上訴人舉示的兩份證據系打印件,無被上訴人公司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又不予認可,故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不能確認,不能達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訴人輝騰公司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周渝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謝英姿
審判員鄧方彬
審判員江信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婷
書記員肖姍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