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民眾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與深圳市廣匯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2071民初29268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工作局(以下簡稱民眾鎮農業局)與被告深圳市廣匯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匯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眾鎮農業局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卉,被告廣匯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志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民眾鎮農業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多收取的工程款309207.8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自2016年1月20日起計至被告還清之日止)。訴訟中,原告民眾鎮農業局增加一項訴訟請求:撤銷2014年12月18日的結算審核報告。事實和理由:2014年3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中山市民眾鎮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標段一)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及《中山市民眾鎮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標段二)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承包中山市民眾鎮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標段一及標段二),工程內容為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等工程。標段一合同價款為7964236.38元,標段二合同價款為7944617.83元。合同約定進度款的撥付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經監理單位核實,發包人認可的80%工程款上報撥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結算審定后一年內分期支付(無息)至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95%。質量保修金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在質量保修期滿后十四天內一次性清還給承包人。2014年12月18日,原告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制作中山市民眾鎮2012年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結算審核報告,審定該項目結算造價126031741.79元。原告分別于2014年9月17日付款11136197.94元,2015年10月8日付款837356.76元,2016年1月20日付款630187.09元,合計付款126031741.79元。2018年1月份,原告收到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的[中府辦函(2018)1號]文件,即《關于落實中山市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資金及項目情況專項審計整改工作的通知》及中山市審計局審計報告(中審經報[2017]43號),要求各項目屬地鎮政府完成轄區內全部高標準農田項目的復查和整改工作,并由市財政局完成對審計鎖舌的高標準農田項目重新結算,并督促各項目屬地鎮政府追回多付的款項。2019年3月15日,第三方公司重新出具了中山市民眾鎮2012年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結算審核報告,重新審定的項目結算造價為12294533.94元。因原告已經按照第一次審定金額全額支付款項給被告,按照上級要求的重新出具的結算審核報告,原告實際超付工程款為309207.85元。2019年3月25日,原告前述結算審核報告及《關于退還民眾鎮2012年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部分工程款的通知》郵寄給被告簽收,要求被告退還超付部分的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予以回應。2019年4月底,原告委托律師出具律師函并郵寄被告,要求被告退還超付部分的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予以回應。原告認為,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涉案項目資金是政府財政資金,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及國家有關政府投資審核制度的規定,政府投資工程應由審計機關對預算的執行及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工程價款的支付應以審計結果作為條件和依據。本案項目經中山市人民政府要求重新審核結算,發現超付工程款之情況,被告應當退還多收取的工程款。原告認為被告拒不返還原告超付的工程款,已經違反了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廣匯源公司辯稱,1.涉案工程已通過完工驗收、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均為合格,不存在未按設計要求施工的問題。涉案工程已由民眾鎮農業局的上級部門委托廣東信仕德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仕德公司)作出結算審核(結算審核日期為2014年12月18日,送審造價為15179156.94元,審定造價為12603741.79元,核減造價為2575415.15元)。在該結算審核中,審核單位已將扣減項目詳細列出,該結算審核報告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前述結算審核報告確定的審定造價支付了工程款,該審定價格是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結算價格,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原告已經按照該結算價格全額支付了工程款,涉案合同權利義務已經終止。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認為:“經研究認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另,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法辦[2011]44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主張變更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數額的,不予支持。”根據前述規定,鑒于本案施工合同并未約定以政府審計報告價格為結算依據,故原告主張以2019年3月15日的結算審核報告作為涉案工程的結算價格,缺乏法律依據。3.涉案工程已過質量保證期,被告無需對涉案工程承擔任何責任,涉案工程已交付原告使用,其在質保期屆滿后再次進行審訂,工程現狀已發生改變,不具備剛竣工驗收時的現場條件及基礎。此外,原告提交的兩份結算審核報告系同一機構作出,且2019年3月15日的結算審核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作出,被告明確不予認可,該結算審核報告不能推翻2014年12月18日的結算審核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涉案工程結算價格的依據。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4年3月21日,民眾鎮農業局向廣匯源公司發出兩份中標通知書,反映廣匯源公司中標中山市民眾鎮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標段一)及(標段二)。2014年3月26日,民眾鎮農業局(發包人)與廣匯源公司(承包人)簽訂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包括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其中協議書約定:工程名稱為中山市民眾鎮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標段一)及(標段二),工程內容為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等工程;資金來源為政府出資;合同工期暫定為45個日歷天,從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5月9日;標段一的合同總價為7964236.38元,標段二的合同總價為7944617.83元;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合同簽訂后,信仕德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進場施工,2014年6月9日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
2.2014年6月,民眾鎮農業局、廣匯源公司及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簽訂中山市民眾鎮2012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反映經現場檢查和審閱有關資料,驗收組認為該單位工程已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和設計標準全部完成工程建設內容。2014年12月18日,信仕德公司根據中山市********委托作出《中山市民眾鎮2012年高標準農田項目結算審核)》(以下簡稱2014年結算審核報告),包括結算定案書、結算審核說明、結算審核匯總表、結算審核計算表等。其中結算審定書反映送審造價為15179156.94元,審定造價為12603741.79元,核減造價為2575415.15元。該結算審核報告由市財政局相關人員簽名及審核單位蓋章予以確認,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意見欄為空白。民眾鎮農業局據此向廣匯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031741.79元。
最后落款日期為2015年6月12日的《2012年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資金撥款申請表》(以下簡稱撥款申請表)反映,工程施工費12603741.79元,本次工程完成率100%,累計工程完成率100%。該申請表由民眾鎮農業局、廣匯源公司及國土部門、財政部門、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蓋章予以確認。
3.2018年1月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出《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落實中山市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資金及項目情況專項審計整改工作的通知》,載明: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審計局對本市“十二五”期間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進行了專項審計,形成中山市審計局審計報告(中審經報[2017]43號),審計報告指出我市“十二五”期間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在工程招投標、工程規劃設計、工程建設管理及后續養護、工程建設單位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整改要求,市財政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重新結算工作,根據各項目屬地鎮政府復查和整改情況,對建設項目重新結算,并督促各項目屬地鎮政府追回多付的款項。
2019年3月15日,信仕德公司根據中山市********委托作出《中山市民眾鎮2012年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結算審核)》(以下簡稱2019年結算審核報告),其中結算審定書反映送審造價為15179156.94元,審定造價為12294533.94元,核減造價為2884623元。結算審核說明反映新建村兩座新建泵站進水池翼平面兩側擋墻高標農田專項審計報告中提出未施工,核減金額220248.12元。民眾鎮農業局在結算審定書的項目業主欄加蓋公章,市財政局意見欄加蓋中山市********業務專用章,廣匯源公司未蓋章確認。
庭審中,廣匯源公司稱其沒有收到關于重新審核工程造價的書面材料,亦未征詢其意見。民眾鎮農業局稱雖征詢廣匯源公司的意見,但其不同意,且不認可2019年結算審核報告。民眾鎮農業局認為廣匯源公司對于其承建的新建村兩座泵站進水池的翼平面兩側擋墻未實際施工,廣匯源公司不認可。
4.訴訟中,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到涉案工程所在地進行現場勘查,其中,廣匯源公司施工的位于中山市**************泵站,其與道路之間的水泥臺階的右邊建有寬度約20公分的混泥土墻,左邊堆放有凌亂的石頭,雙方現場確認該混泥土墻即為翼墻。廣匯源公司施工的位于中山市****************泵站,聯合西街與泵站之間由水泥臺階連接,水泥臺右側靠水體處修建有石墻,左側為混泥土壓頂,雙方現場確認該石墻及混泥土壓頂系翼墻。
5.廣匯源公司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山市********工作局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38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中山市********工作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勁松
人民陪審員傅建華
人民陪審員何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孫婉霞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