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銘健康體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與熱火無限(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1民初1058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慈銘健康體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慈銘體檢公司)與被告熱火無限(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熱火無限公司)、北京海日酒店經營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海日酒店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賃押金2053581元及違約金4107162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18日,慈銘體檢公司與海日酒店中心簽署《慈銘集團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海日酒店中心將其承租的位于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號雍和大廈部分房屋轉租給慈銘體檢公司。慈銘體檢公司依約向海日酒店中心支付了房屋租賃保證金共計2053581元。后慈銘體檢公司與熱火無限公司、海日酒店中心簽署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約定慈銘體檢公司與海日酒店中心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15年7月15日解除,慈銘體檢公司依《房屋租賃合同》向海日酒店中心支付的房屋租賃押金2053581元由熱火無限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返還給慈銘體檢公司。三方同時約定了熱火無限公司不能按時返還房屋租賃押金的違約責任,以及海日酒店中心的連帶責任。但經慈銘體檢公司多次催促,至今熱火無限公司、海日酒店中心均未返還房屋租賃押金并支付違約金,故慈銘體檢公司訴至法院。
被告既未參加庭審,亦未發表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慈銘體檢公司(承租方、乙方)、熱火無限公司(第三方、丙方)、海日酒店中心(出租方、甲方)于2015年簽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約定丙方于2016年6月30日前將房屋租賃押金2053581元返還給乙方;如丙方不能按時返還房屋租賃押金的,丙方承諾按月租金(684527元)的六倍支付違約金;如丙方未履行返還義務,甲方與丙方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及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熱火無限(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慈銘健康體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賃押金2053581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熱火無限(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慈銘健康體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053581元;
三、被告北京海日酒店經營管理中心對被告熱火無限(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告北京海日酒店經營管理中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熱火無限(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慈銘健康體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925.5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熱火無限(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海日酒店經營管理中心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趙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邵蕾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