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國城建設有限公司與四川秦巴新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902民初4252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融國城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建設公司)與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巴新城投資公司)、第三人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設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融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文華忠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毛強,被告秦巴新城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弘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飛、楊朋,第三人華西設計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華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智到庭參與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融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311329元,及以欠付工程為基數,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35%的標準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中融建設公司(曾用名四川省長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聯合體牽頭人、第三人華西設計公司作為聯合體成員與被告秦巴新城投資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就“巴中經濟開發區農貿市場建設項目”(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建設項目)簽訂勘察設計施工一體化(EPC)合同(以下簡稱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與第三人依約對農貿市場建設項目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現該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且原、被告之間也辦理結算,并經原、被告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造價機構審核,最終審定結算工程款總金額為42069351元,二被告僅支付了部分工程進度款,尚欠9311329元工程款未付。此外,按照合同專用條款16.2條支付規定,發包人違約的,從應付工程款的第二天,即全部項目竣工驗收的第二天(2017年12月21日)起,按當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認為,原告已經依約完成合同義務,案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之后,交付被告使用,原、被告雙方之間也辦理了結算,被告理應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程款,但至今未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秦巴新城投資公司辯稱:一是中融建設公司與秦巴新城投資公司的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約定,該項目工程造價以審計局的最終審計為準。二是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約定,在前期審計結算過程中,中融建設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審計結算義務,也從實際情況證明了中融建設公司已清楚知悉該項目須經審計局最終審計以確定工程價款。原告與我公司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報送審計資料、結算報告、情況說明等均證明原告明確表示同意以審計結論作為最終結算依據。三是市審計局、財政局文件要求,政府性投資項目必須經審計確定結算價款,因此,農貿市場建設項目應經審計計算確定該項目工程價款。我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了工程進度款。由于原告不配合審計,至今未取得審計結論。
第三人華西設計公司辯稱:我與原告在案涉工程招標階段組成的聯合招標體,我們主要是做勘察和設計。勘察設計費與工程建設費用分開支付,費用的支付也是業主單位單獨向我公司支付。我公司對原告的起訴無任何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秦巴新城投資公司為發包方,長源建設公司(現更名為中融建設公司)和華西設計公司組成聯合體作為承包方訂立《巴中經濟開發區農貿市場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一體化(EPC)合同》,約定:被告將巴中經濟開發區農貿市場勘察設計施工工程承包給原告和第三人;勘察費、設計費按照2002年國家計委、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下浮20%;施工費用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和2009《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及配套文件的施工費計費比例為90%;合同專用條款第11.3條約定了勘察費的付款時間,同時約定經政府審計的工程勘察設計費結算價為按最終審定的建安費,根據國家相關文件和承包人所報比例計算出的設計費,工程建設費的支付方式,按監理人審核并報發包人確認后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80%進行支付,在工程結算完成、承包人將全套合格資料移交城建檔案館及發包人檔案室后,支付至結算金額的95%,剩余5%為質量保證金;14.1.2.3約定工程質保金為政府審計的本項目結算價的5%,發包人在2年質量保修期滿后的14天內,如無質量問題,退還70%,發包人在5年質量保修期滿后的14天,無質量問題支付剩下質保金等內容。
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工程現已經完成。其中,巴中經濟開發區西區農貿市場于2016年7月8日竣工驗收,巴中經開發區東區農貿市場于2017年12月21日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被告委托四川興誠信工程造價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前述工程的竣工結算進行審核,2018年1月31日對西區農貿市場出具了《工程結算審核報告》,載明西區農貿市場竣工結算審核價格20760908元,2018年2月2日對東區農貿市場出具《工程結算審核報告》,載明東區農貿市場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價格21308443元。原、被告雙方對此簽訂了《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結論確認書》。
另查明,案涉工程至今仍在審計過程中,尚未取得審計結論。截止本案受理前,被告辯稱已經向原告付款32980566.33元,原告認可已經收到工程32758022元。原告對部分付款事實存在異議,其中2014年4月30日向原告支付2859044元,原告實際收款金額為2857044元,另有2000元系罰款,提供了一份罰款通知書,原告對該款不予確認。被告辯稱2015年12月22日支付1694461元,原告稱實際收到的金額為1690000元,被告提供了銀行轉賬流水單,載明實際付款金額1694461元;被告辯稱計算工程款時計算了216083.33元的資金利息,原告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原告領款中有三筆共計210萬元,借款時明確注明年利率10%的資金利息,該款實際為被告應支付的工程款,不應當計算利息。華西工程設計公司僅參與案涉工程勘察設計工作,其勘察設計費并未納入本案訴訟主張,華西工程設計公司表示另行主張權利。審理中,被告又向原告支付674913.67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陳述,有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支付明細,有被告提交的承諾函、報告、審計結算的請示、通知函等證據及本院的庭審筆錄在卷佐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融國城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84830.74元及資金利息(資金利息的計算方式:以7784830.7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2月3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償清之日為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6970元,由原告中融國城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0675元,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662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培林
人民陪審員茍中學
人民陪審員吳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楊成正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