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華醫藥有限公司、江西省萍鄉市醫藥公司不當得利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贛民申325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江西南華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華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江西省萍鄉市醫藥公司(以下簡稱萍鄉醫藥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3民終3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南華公司申請再審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和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二審判決;2、改判萍鄉醫藥公司向南華公司支付同福堂和繼紅藥店的拍賣及拆遷款320萬元,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由萍鄉醫藥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原判決以向南華公司釋明不當得利法律關系及相應的訴訟風險為由,按不當得利糾紛處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確定案由,只有提出具體的事實理由與訴訟請求的權利和義務,確定案由是法院的職權和職責。一審法院的釋明行為違法,二審法院在南華公司已變更對法律關系的理解的情況下不予糾錯亦違法,二審法院應組織雙方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根據最高院的指導性案例,本案如二審法院認為南華公司主張的法律關系與一審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定的不一致,即本案案由不應確定為不當得利,不應做出實體判決,而應裁定駁回起訴。2、本案涉及國資糾紛,根據南華公司提供的證據及查明的案件事實,法院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原判決僅簡單適用不當得利條款駁回南華公司的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判決結果
駁回江西南華醫藥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振峰
審判員劉曉雯
審判員鄧名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呂淑瑾
書記員劉晗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