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杰、廣東省地質建設工程集團公司粵中分公司、董軍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1802執異98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2019)粵1802執恢462號申請執行人楊文杰與被執行人廣東省地質建設工程集團公司粵中分公司(以下簡稱粵中分公司)、董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廣東省地質建設工程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地質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地質公司稱,請求立即中止對粵中分公司的執行;撤銷將粵中分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的決定;撤銷對粵中分公司的限制消費令。事實和理由:一、異議人為本案利害關系的案外人,有權提起執行異議申請?;浿蟹止緸楫愖h人設立的分公司,屬異議人分支機構,其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異議人承擔。因此異議人為本案利害關系的案外人。二、異議人對(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490號民事調解書及原審關鍵證據《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董軍于2011年至2013年期間存在私刻粵中分公司公章的行為,化工部廣州地質工程勘察院因此于2013年12月20日登報聲明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粵中分公司與其終止經營協議關系。而原審案件發生于2014年,屆時董軍已不是粵中分公司的員工,也不具備粵中分公司項目經理的職務,異議人對董軍代理粵中分公司參與訴訟、進行調解等一系列代理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異議人除對原審案件的發生并不知情之外,異議人繼登報聲明后再無授權董軍開展任何業務事宜,董軍于原審中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代表粵中分公司,僅對其個人發生法律效力,與粵中分公司無關。粵中分公司不是自愿與楊文杰、董軍達成調解,異議人對(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490號民事調解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其次,粵中分公司不存在在冊登記的電子印章,而原審關鍵證據《借款合同》上蓋的公章紋路成色過于清晰、均勻,沒有顯現人手蓋章留下的印泥布痕及因人手力度不均而導致成色深淺不一的特征。由于該合同為本案認定粵中分公司與董軍、楊文杰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唯一證據(關鍵證據),異議人有理由認為該合同在形成過程中存在重大瑕疵,異議人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予以確認。三、人民法院依據上述具備爭議的民事調解書對粵中分公司作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列為限制高消費人員等執行措施,侵害粵中分公司、異議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等規定,異議人特請求貴院立即中止對粵中分公司的執行及撤銷全部執行措施,以免執行錯誤,嚴重損害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本院查明,關于本院(2019)粵1802執恢462號申請執行人楊文杰與被執行人粵中分公司、董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490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調解書確定:一、至2014年10月15日止,被執行人粵中分公司及董軍確認欠申請執行人楊文杰借款本金300萬元,利息及違約金154萬元,共454萬元;二、被執行人粵中分公司及董軍對上述借款本金300萬元、利息及違約金154萬元,合共454萬元,定于2014年11月15日前償還50萬元;2014年12月15日前償還50萬元;2015年1月15日前償還50萬元;2015年2月15日前償還150萬元;余款154萬元在2015年6月15日前還清;三、如被執行人粵中分公司及董軍不能按期歸還借款,則以被執行人每期逾期欠款額計付利息(利息按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付)至還清日止給申請執行人楊文杰。本案受理費21560,由被執行人承擔。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楊文杰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查明粵中分公司在本院(2018)粵1802執恢25號案件中對清遠市長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債權,本案依法參與分配。因未查詢到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粵1802執恢46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2019)粵1802執恢462號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同日,本院作出(2019)粵1802執恢462號執行決定書,將粵中分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日作出(2019)粵1802執恢462號限制消費令,限制粵中分公司公司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另查明,地質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粵中分公司系地質公司的分支機構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廣東省地質建設工程集團公司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仝艷榮
審判員黃綺君
審判員黃睿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黃書華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