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和齊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127民初3567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橫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和齊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齊成公司)與被告廣西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和齊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振興,被告仁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大持、鄧先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和齊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編號為20171124的《購銷合同》及合同編號為20180123的《購銷合同》;2.被告退還原告貨款494792.62元,并支付違約金38387.66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暫計至2019年11月5日,直至清償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和齊成公司與被告仁泰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簽訂第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編號:20171124),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蘑菇廢基料6000噸,單價為70元每噸,金額合計420000元,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為被告的場地內。2018年1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第二份《購銷合同》(合同編號:20180123),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蘑菇廢基料2000噸,單價為70元每噸,金額合計140000元,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為被告的場地內。合同簽訂后,原告通過公司財務人員李凱的賬號分別于2017年12月1日向被告支付了貨款420000元,2018年1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貨款140000元,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直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總共僅向原告供應了貨值65207.38元的蘑菇廢基料,此后被告就不再生產,并直至今日被告均不再向原告供應蘑菇廢基料,被告拒不供貨的違約行為致使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鑒于被告的違約行為已經造成原告的極大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廣西仁泰公司辯稱:被告不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兩份購銷合同,雙方合同簽訂之前籌備了大部分工作,合同簽訂之后雙方可以繼續履行合同的約定,雙方簽訂的蘑菇廢基料買賣合同是用于雙方合作辦的肥料廠的生產,現該合作辦廠協議尚在履行過程中,被告也完全有能力提供蘑菇廢基料,原告所述被告已經停止生產并不是事實。被告承認收到原告預付的貨款560000元,但是雙方關于蘑菇廢基料的供應噸數沒有進行結算,不存在返還貨款的問題。鑒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事由不存在,也不符合法律依據,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4日,原告作為甲方與被告作為乙方簽訂《合作辦廠協議》,約定主要內容有:雙方協商同意在乙方現有蘑菇廠廠區內共同籌建一個以處理蘑菇種植廢基料為主的有機肥生產廠,合作期限五年,從2017年11月至2022年10月。雙方以實物方式出資,甲方負責所有生產設備的購置安裝、生產設施的修建、完善以及生產原材料所需的準備金;乙方負責在原有廠棚的基礎上再建一個2500~3000㎡的大棚,在原有已硬化地面旁邊視情況再增鋪2000㎡的水泥地面;該項目甲乙雙方所占股本比例為6:4,甲方占60%,乙方占40%;項目合作經營范圍為:從蘑菇基料廢渣進入料場起到肥料成品出廠止,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利潤及發生的虧損由雙方共享、共擔;進來的原材料(蘑菇基料廢渣)由該項目與蘑菇廠按季度并按80元/噸結算,出廠的肥料成品則由該項目與提貨單位結算。2018年1月12日,原告公司代表胡劍冬、易禮庶與被告公司代表楊煜升簽署一份《會議紀要》,主要內容有:雙方投資人在肥料廠項目上的結算辦法:1.仁泰運過來的蘑菇渣不再每車過磅,而是以成品肥料的出貨量減去添加的其他物料再折算完水分后,折算為蘑菇渣的總量;2.和齊成每個季度按預估的量付給仁泰蘑菇渣貨款……4.肥料廠的肥料出廠價為440元/噸(裸價不包括包裝袋及其他任何添加材料),此價格為雙方年終結算價格。
2017年11月24日,原告作為甲方與被告作為乙方簽訂合同編號為20171124《購銷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供應蘑菇廢基料6000噸,單價70元/噸,貨款合計420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散裝蘑菇廢基料需按甲方的要求生產,保證供貨的質量符合本合同中散裝有機肥要求。甲方按合同金額預付貨款給乙方,乙方開始供貨。2018年1月23日,雙方簽訂合同編號為20180123《購銷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供應蘑菇廢基料2000噸,單價70元/噸,貨款合計140000元,合同其余條款與合同編號為20171124《購銷合同》的一致。簽訂上述兩份《購銷合同》后,原告分別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24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預付貨款420000元、140000元。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供應蘑菇廢基料共計2819噸,被告則主張向原告供應菇廢基料共計9000多噸。
2018年7月30日,原告、被告、南寧市粗枝大葉肥業有限公司三方簽訂《土地、房屋租賃合同書》,原告租賃被告位于橫縣用作有機化肥的生產。2019年1月28日,橫縣云表鎮人民政府向南寧市粗枝大葉肥業有限公司發出《依法強制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了該公司的一間廠房。被告主張雖然南寧市粗枝大葉肥業有限公司被拆除了一間廠房,但還有兩間廠房及一棟簡易矮平房可用于原、被告聯營肥料廠的生產,被告亦可以擴建廠房為聯營肥料廠所用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廣西和齊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132元,減半收取456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廣西和齊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銀轉賬先選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預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盧燕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胡馨元
書記員羅大鑫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