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風潤天投資有限公司等與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73民轄終422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西金風潤天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江西金風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疆金風公司)、被上訴人北京天潤新能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天潤公司)、原審被告萬仕道(北京)管理咨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仕道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2922號民事裁定(簡稱一審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江西金風公司上訴稱,我公司未委托萬仕道公司開展企業宣傳活動,也未注冊會員自行發布過企業信息,新疆金風公司、天潤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萬仕道公司為我公司進行企業信息宣傳的事實。即使萬仕道公司運營的獵聘網上有其所謂的企業信息宣傳行為,也是萬仕道公司單方行為,我公司與萬仕道公司不屬于共同侵權,萬仕道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新疆金風公司、天潤公司為謀取不當訴訟利益,以注冊地在北京的為企業發布信息服務的網絡企業作為被告,且我公司至今未發現新疆金風公司、天潤公司通知過萬仕道公司,更未接到過萬仕道公司轉發的通知,以萬仕道公司為被告系新疆金風公司、天潤公司有意訴訟設計的結果。我公司住所地和業務發生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本案應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故江西金風公司請求本院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新疆金風公司、天潤公司、萬仕道公司在答辯期內未針對管轄權異議上訴發表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洹
審判員姜麗娜
審判員夏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劉曉霞
書記員姜棋文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