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幫奎與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8民終2536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徐幫奎與被上訴人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爾創公司)、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2020)蘇0804民初14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徐幫奎的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徐幫奎訴訟請求;二、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徐幫奎行使代位權符合法律規定,生效民事判決已確認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應給付上訴人徐幫奎976450元工程款。一審法院已查明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與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存在掛靠經營合同關系,現掛靠經營的工程項目已經結束,發包方已經將涉案工程款全部打入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賬戶。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的債權屬于到期債權,而其怠于行使權利導致上訴人徐幫奎權益受損,因此上訴人徐幫奎行使代位權提起訴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與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之間工程款數額尚未經結算確定,以債權未確定為由,認定債權未到期,從而駁回上訴人徐幫奎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第一,涉案工程款由發包方已經全部打入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賬戶,退而言之,此債務數額即使不確定也不能影響代位權的行使。第二,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與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之間是掛靠關系,根據雙方約定,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僅收取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掛靠管理費,其余工程款均應屬于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所有。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抗辯相關賬目未結算,其應該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數額到底是否明確。而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對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的債權數額不表異議。因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經濟困難,多次和上訴人徐幫奎協商,請求上訴人徐幫奎在所得工程款中,暫時僅收取部分其余大部分由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收取來解決其經濟困境(有錄音為證)。
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辯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對于上訴人徐幫奎稱的事實部分,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不予認可。上訴人徐幫奎稱發包方已將涉案工程款全部支付給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不是事實,發包方漣水縣住建局依然按照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法院執行通知書,凍結了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的工程款。二、上訴人徐幫奎稱我公司與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有約定。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與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之間沒有任何約定,相反,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安排了大量的工作人員進行施工,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僅提供材料參與施工。我公司與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沒有完成對賬,是上訴人徐幫奎濫用權利保全我公司工程款及賬戶造成的,在上訴人徐幫奎與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的(2018)蘇0826民初2148號案件中,上訴人徐幫奎通過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法院執行局,以協助執行的方式,將發包方應付給我方的涉案工程款90余萬元保全凍結,接著在本案中又將我公司賬戶凍結了90余萬元,同一筆款項保全凍結了兩次,使我公司損失不斷擴大,根本沒有辦法去對賬,上訴人徐幫奎應對其錯誤保全的行為承擔責任。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稱其與上訴人徐幫奎的(2018)蘇0826民初2148號案件,已經向檢察機關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并已受理,其也表示不應支付該款項給上訴人徐幫奎,所以不同意與我公司對賬。三、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已將對我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他人,雖然債權受讓人撤訴了,但是債權轉讓協議仍然在受讓人手上,受讓人如何處理及權利,尚不明確,該債權轉讓沒有經審理,在認為是否合法有效之前,上訴人徐幫奎尚無權以代位權起訴我公司,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述稱:一、此案主要是審查程序問題,也就是說上訴人徐幫奎是否具備代位訴訟的主體資格,在生效民事判決中上已經明確我和上訴人徐幫奎是涉案工程的合伙人,其在這種情況下,仍然提出代位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二、涉案工程在一審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但該案判決錯誤。三、上訴人徐幫奎在上訴狀中的所謂錄音沒有經過本人同意,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徐幫奎在一審訴訟請求:一、原審被告向原審原告履行代為清償義務,向原審原告支付人民幣976450元。2、原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徐幫奎、徐雅麗因與皇甫振興、皇甫亮及華爾創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于2018年3月30日向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8日作出(2018)蘇0826民初2148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徐幫奎與皇甫振興合伙承包漣水縣區域供水管道工程(前進至,該工程系皇甫振興以華爾創公司的名義參與招投標并中標施工,該判決書判決:皇甫振興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徐幫奎976450元。皇甫振興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蘇08民終4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原審原告徐幫奎要求原審被告支付該款未果,即于2020年1月3日以訴稱的事實及請求向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漣水縣人民法院以其對該案無管轄權為由,裁定將該案移送至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依據該規定行使代位權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本案中,原審被告華爾創公司與第三人皇甫振興之間存在掛靠經營合同關系,在掛靠經營的工程項目結束后,雙方尚未對所涉工程款進行結算,即對于原審被告華爾創公司應付皇甫振興的工程款數額尚未經結算確定,亦即第三人皇甫振興對原審被告華爾創公司所享有的債權既未確定,亦不屬于到期債權,故原審原告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并不成就,對于其要求原審被告華爾創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相關款項的請求依據不足,法院無法予以支持。本案經調解未果。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徐幫奎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565元,減半收取6782.5元,由原審原告徐幫奎負擔。
本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二審中,上訴人徐幫奎提供一份2020年5月22日其與一審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兵、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的談話錄音。用以證明訴爭工程款已到達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帳戶,雙方協商如何分配,最終沒有談成,其中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說“如果沒有辦法談,那就把華爾創公司再用點”。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質證認為:上訴人徐幫奎與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之間的談話應該是解決他們的合伙糾紛關系,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上訴人徐幫奎的證明目的。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質證認為: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一、其當時就阻止了錄音;二、請求錄音中的上訴人徐幫奎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兵出庭接受質詢;三、該錄音不屬于新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一審判決之前就有這個錄音了。
二審另查明,一審法院庭審中,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出具下列證據:2019年1月16日,皇甫亮、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與陸海利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雙方約定:皇甫亮、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將對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的90萬元債權依法轉讓給陸海利。2019年9月30日,皇甫亮、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向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出具書面《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被上訴人華爾創公司轉讓90萬元債權的事實。并主張陸海利已向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陸海利或法院依法撤銷該債權轉讓協議前,上訴人徐幫奎沒有代位權。上訴人徐幫奎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的確有轉讓的事實,但該轉讓是不合法的,轉讓的債權是基于上訴人徐幫奎與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合伙的債權,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是無權轉讓的,也是基于上述原因,該案陸海利在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已撤訴。原審第三人皇甫振興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三性無異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徐幫奎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是否適當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565元,由上訴人徐幫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蔣其文
審判員王健
審判員龐海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敏
書記員毛玥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