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4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與江蘇永和制藥機械有限公司、江蘇包羅銅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684民初1004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以下簡稱常熟農商銀行海門支行)與被告江蘇永和制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藥機)、江蘇包羅銅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羅銅材)、被告江蘇海峰電力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峰電機)、張空、張雪峰、郁永平、張金秀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熟農商銀行海門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俞坤和被告海峰電機委托訴訟代理人俞嘉鈴、黃天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永和藥機、包羅銅材、張空、張雪峰、郁永平、張金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常熟農商銀行海門支行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被告永和藥機返還借款人民幣230萬元(以下幣種同)及利(罰)息。2、被告包羅銅材、海峰電機、張空、張雪峰、郁永平、張金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12萬元。事實和理由:根據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最高額保證合同》,其按約出借錢款后,被告永和藥機未能按約還本付息,其他被告也未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永和藥機、包羅銅材、張空、張雪峰、郁永平、張金秀未答辯。
被告海峰電機辯稱,提供擔保屬實,但在原告申報債權后,其清算組已經確認。依破產法規定,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后,破產企業的債務利息只計算至破產受理裁定之日。因此保證責任的范圍自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后就已確定,此外的其他費用或是利息,其不負保證責任。
原告常熟農商銀行海門支行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借款合同》和《最高額保證合同》以及借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據》各1份,證明與被告永和藥機間具有借款合同關系,與其他被告間有連帶責任保證合同關系。
上述證據均有當事人的簽名(捺印)或蓋章,來源于原告作為金融借款合同出借人一方的收存和提交,內容又能證明案涉事實,到庭被告海峰電機對此明確不持異議,未到庭被告永和藥機、包羅銅材、張空、張雪峰、郁永平、張金秀既沒有提出書面異議,也沒有到庭陳述不同意見。經庭審質證后,本院依法確認其在本案中具有證明效力并入卷佐證。
根據到庭當事人的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8年11月9日,永和藥機作為債務人,包羅銅材、海峰電機、張空、張雪峰、郁永平、張金秀作為保證人,與常熟農商銀行海門支行作為債權人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1份,約定被擔保的主債權本金250萬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手續費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擔保主債權的發生期間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內,擔保主債權的種類包括但不限于借新還舊、償還自身債務,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等。
同年11月29日,永和電機因向常熟農商銀行海門支行借款簽訂《借款合同》1份,約定借款230萬元,期限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7月5日,月利率5‰,按季結息,到期一次性歸還本金,逾期歸還貸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實際貸款利率水平加收50%計收罰息,借款人未按約定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逾期利息及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同日(即11月29日),常熟農商銀行海門支行向永和藥機發放貸款230萬元,永和藥機因此出具的《借款借據》載明:借款金額230萬元,期限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7月5日,月利率5‰,按季結息,到期一次性歸還本金。
永和藥機取得該230萬元借款后,只結清了截止2019年6月20日前的利息,之后的利息和本金均未償付,其他保證人均未履行保證義務。原告常熟農商銀行海門支行因此委托江蘇誠謹律師事務所代理并訴訟來院,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議定本案的律師代理費12萬元。
另查明,2019年4月17日,海峰電機清算組以海峰電機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該院于2019年7月4日以(2019)蘇06破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海峰電機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并指定海峰電機清算組為管理人。2019年8月7日,常熟農商銀行海門支行向海峰電機清算組申報案涉債權。同年8月22日,該清算組悉數認定原告申報的案涉(普通)債權2355593.34元,常熟農商銀行海門支行對此未持異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永和制藥機械有限公司償付原告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借款230萬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其中: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5日,以23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5‰計算;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23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5‰加收50%計算)。
二、被告江蘇永和制藥機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律師代理費9萬元。
上述一、二項,被告江蘇永和制藥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被告江蘇包羅銅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空、張雪峰、郁永平、張金秀對被告江蘇永和制藥機械有限公司上述債務及本案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江蘇海峰電力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永和制藥機械有限公司的保證債務在原告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已經申報并確認的保證債權范圍(2355593.34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江蘇包羅銅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海峰電力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空、張雪峰、郁永平、張金秀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江蘇永和制藥機械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原告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781元(已減半收取),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8781元,由原告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負擔81元、被告江蘇永和制藥機械有限公司負擔18700元(錢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原告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已經預交且應退的訴訟費用187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請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561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65)
合議庭
審判員湯文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黃舒雷
書記員陸玉群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