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與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分公司、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981民初928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豐鎮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訴被告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分公司、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烏蘭察布市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分公司負責人吳建軍、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扣除的施工工程質保金36862.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7月13日原被告簽訂了《豐鎮隆盛莊線10KV線路農網改造升級工程電力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款結算方式為:待工程全部完工及驗收合格后,被告暫付本合同全部工程造價的90%,取保安全運行十二個月后計算其余價款。原告施工完畢后,因被告長期拖欠工程款,原告向豐鎮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貴院開庭審理,并以(2016)內0981民初89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應支付工程總價款為368623元,質保金按照10%即36862.3元扣除。現該判決已經生效,且質保期限已經屆滿,但是被告從未因該工程質量問題向原告提出過整改或維修要求,同時被告也未能及時給付扣除的質保金,故原告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具如前所請,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為盼。
被告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辯稱:1、我公司并不清楚原告承建豐鎮隆盛莊線路改造工程是否完工以及原告是給哪一方承建的工程;2、原告提出的質保金給付前提應是根據已經確定的總工程量提供合法的稅票向發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稅票后,如果工程不存在缺陷和維修情形,如果發包人不承擔拒絕給付工程扣款時,原告才有權提出給付質保金請求,但目前原告沒有提供已經確認工程量的合法稅票,未完成質保,無權就質保金要求給付。3、如果該工程確系烏蘭察布豐鎮分公司作為發包商發包出去的,該工程的工程款已經進入豐鎮分公司賬戶內,應當由分公司將賬戶內的款直接向原告給付,分公司資產屬于總公司資產的執行分公司資產就視作執行總公司資產,如果存在給付問題,總公司和分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分公司辯稱,本案工程沒有運行、消除缺陷問題,沒有移交就認為沒有完工。
原告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判決書、電力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及證人證言等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結合本院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7月13日,原告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與被告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分公司簽訂了《電力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待工程全部完工及驗收合格,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分公司暫付合同全部工程造價90%,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將全部竣工資料移交后,確保安全運行十二個月后結算其余價款。2014年10月26日該工程交付、驗收。驗收報告顯示工程存在缺陷。缺陷至今沒有消除,該工程未運行。
另查明,經豐鎮市人民法院(2016)內0981民初896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工程因存在質量問題未交付,待工程質量問題解決后,質保金可予支付,經雙方認可,質保金為36862.3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22元,由原告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曉玲
人民陪審員張敏
人民陪審員張宏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陳霞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