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蘭與周兵、山東東宏集團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881民初565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德蘭訴被告周兵、山東東宏集團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安盛天平濟寧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德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劉曉峰,被告周兵、被告安盛天平濟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山東東宏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安盛天平濟寧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車損等各項費用共計113630.64元(不含被告周兵和保險公司已付的費用);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兵辯稱,1、我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安盛天平濟寧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交強險不足部分,因為本事故中原告負有次要責任,故應由原告與我按照責任比例分擔,我承擔70%的責任較為公平、客觀。2、要求變更我與原告簽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協議”,因為該協議在簽訂時存在重大誤解(我不知道保險公司會向我追償)和顯失公平(我因缺乏經驗,額外承擔了過重的法律義務)。3、我在事故中的損失,應當由原告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山東東宏集團有限公司書面答辯稱,我公司對本案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被告周兵已與原告簽訂并履行了調解協議,我公司不應再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安盛天平濟寧公司辯稱,被告周兵駕駛的車輛僅在我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但根據事故認定書,周兵的駕駛證屬于暫扣期間,因此該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公司不予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另外我公司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請求法院一并審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9年5月14日7時許,被告周兵駕駛魯H×××××號微型轎車(車輛所有人:山東東宏集團有限公司),由北向南行駛至曲阜市春秋路儒源橋路口南300米處時,與由東向西行駛橫過道路的王德蘭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王德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德蘭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周兵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微型轎車、觀察瞭望不夠、未確保安全、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慢行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德蘭駕駛電動自行車過道路未確保安全、未下車推行、未從人行橫道通過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王德蘭(見原告身份)
四、司法鑒定意見:王德蘭自行委托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濟南分所進行鑒定,結論為:三處十級傷殘、護理期90日(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后續治療費16000-20000元。
五、王德蘭提供了曲阜市中醫院住院病案、診斷證明、醫療費單據、費用清單等,證明原告的醫療費花費、休息四個月、加強營養、二次手術費約9000元。
六、原告王德蘭要求的各項人身損害費用:誤工費11600元,護理費13340元,傷殘賠償金106669.08元,鑒定費2500元,后續治療費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500元,車損600元,共計158209.08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110500元(不含保險公司已付的醫療費10000元),其他費用(后續治療費等)已由被告周兵支付,不再主張。
七、王德蘭住院天數為25天。
八、被告安盛天平濟寧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被告周兵為原告墊付醫療費37673元,根據雙方的協議,被告周兵給付原告30000元;道路救濟基金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6778.38元(被告周兵自述該款其已返還給道路救濟基金)。
九、車輛保險情況:魯H×××××號微型轎車投保交強險。
十、原告與被告周兵于2019年7月9日簽訂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協議”,協議約定: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款全部歸原告,另被告周兵一次性支付乙方現金30000元(已支付完畢)。
以上事項中,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四項中的后續治療費,原告表示根據原告與周兵的協議第二條不再主張該費用,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給原告王德蘭110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曲阜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曲阜支行。賬號:81×××68);
二、駁回原告王德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72元,減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祥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孔婷
判決日期
2020-12-24